拆遷方用十年前的拆遷補償標準糊弄人?是拿前朝的劍斬本朝的官?

徵地糾紛案件中,爭議點往往出現在補償條件上,徵收方出於各種原因想要壓低徵收補償標準,而對農民來說,失地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也不得不提起十二分的注意。

從實際情況來說,拆遷補償標準要根據各地不同屬性和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數字,但大家一定要警惕,徵收方的補償標準是否已經“過時”。

按照十年前的補償標準得出的補償金數額想想也知道,與今天的物價差距有多大。

假如被徵拆人如果真接受了這個補償金額,可能以後的生計都會出現困難!

拆遷方用十年前的拆遷補償標準糊弄人?是拿前朝的劍斬本朝的官?

那麼面對拆遷方給出的十年前補償標準,被徵拆人如何是好?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按照滯後數年甚至十數年的補償標準絕對是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徵地農民有權拒絕這樣的補償標準,並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按照符合實際情況的新的標準確定補償條件。

各地的徵地補償標準和適用期限會有不盡相同的規定,但整體標準必須與徵地實施時的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情況相適應。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結合本案,政府再給黃先生補償標準中使用原來的標準,沒有根據市場具體情況執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提起信息公開申請,對於申請結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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