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廢除收容教育辦法的朱征夫:這是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收容教育制度的廢止,意味著我國對於公民自由權,特別是對人身自由的保護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也說明法制和憲法權威得到了進一步的保障。這是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4月3日,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對紅星新聞記者如是說。

2020年4月2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行政法規被廢止,這也是一個讓朱征夫等待了6年的結果。

從2014年在全國兩會提出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提案起,朱征夫多年來堅持為廢除《收容教育辦法》持續發聲。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朱征夫介紹,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勞動教養三項制度,由於沒有走司法程序,不通過審判,公安部門就可以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被稱為 “法外之刑”。

2003年孫志剛事件後,收容遣送制度被公安部廢止。就在當年,獲任廣東省政協委員,首次參加廣東省政協會議的朱征夫,便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十年後,勞動教養制度終於在2013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

朱征夫說:“制度的改革,法律的廢止,難度可想而知。從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到最終廢止用了十年,廢除收容教育制度肯定也要花很長時間。”

如今,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勞動教養都已經成為歷史名詞,朱征夫坦言,“今天心情挺好!”

以下是紅星新聞對朱征夫的專訪實錄:

談推動法治變革:難度可想而知,但總要有人去做

紅星新聞:您2014年全國兩會提案建議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當時怎麼想到提這個提案?如何去研究和論證的?

朱征夫:收容遣送、勞動教養、收容教育這三個制度,沒有走司法程序,不通過司法審判,公安部門就可以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可以長時間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們把它們叫做“法外之刑”。

2013年勞動教養廢除以後,就剩下了收容教育了。而且收容教育跟勞動教養在形式上更接近,它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從半年到兩年。收容教育在某種意義上屬於勞動教養的殘餘。或者說收容教育,就是對賣淫嫖娼人員的勞動教養。它缺少法律依據,違背程序公正,和現行法律體系相沖突,違悖法制統一的原則。

因為,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廢止了,2014年全國兩會時,我就把廢除《收容教育辦法》作為提案,提了出來。

收容教育的主要內容由國務院1993年9月4日發佈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具體規定。該辦法由《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授權國務院制定。其授權內容是:“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但是,按照《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以及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因此,《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本身及其第四條對國務院的立法授權不符合憲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紅星新聞:推動法治變革困難很大,您當時提的時候有沒有做好思想準備?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感受到壓力或困惑?

朱征夫:思想準備是有的,因為從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到最終廢止用了十年,廢除收容教育制度肯定也要花很長時間。對於制度的改革,法律的廢止,它的難度本身是可想而知的,但總要有人去做。

當然了,我2014年、2016年、2017年在全國兩會提的時候,效果都不是特別明顯。 但當我2018年兩會,再次提廢除《收容教育辦法》的提案時,換了個角度,提出了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合憲性審查。承辦部門變成全國人大法工委,後來的推進就比較快了。

提出合憲性審查後,全國人大法工委曾赴廣東調研

紅星新聞:您對《收容教育辦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合憲性審查後,相關部門如何徵求您的意見,又是如何回覆您的?

朱征夫:提完以後,2018年中旬,全國人大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曾為此到廣東調研,廣東省人大專門組織了座談會,邀請我參加。那次非常正式,還邀請了司法、公安、計生部門、衛生防疫等部門的人參加,來談他們對這個事的意見。

當時座談會上,公安的同志們也提出這個制度,已經被《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取代,相對已經在逐步減少對收容教育的使用。所以我當時覺得這個事還是比較有希望,說明全國人大很重視。

2019年1月2日,我收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提案答覆函。其中寫道,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3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近年來,收容教育措施的運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人數明顯下降,有些地方已經停止執行。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啟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

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合憲性審查,成為推動廢除收容教育辦法關鍵一步

紅星新聞:您認為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關鍵一步是什麼?

朱征夫:2017年10月召開了黨的十九大,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我認為這非常關鍵。才有了2018年全國兩會提出關於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提案後,相關部門的快速落實。

關於什麼時候知道這個事能成,實際上我在2018年12月26號從報紙上看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中提到,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該制度。我感覺到就差不多是時候了。

紅星新聞:2013年勞教制度廢除,背後的存廢之爭歷經十年。您當時總結,大約有這麼幾個流程:首先有人提出——社會對這個問題有一定認識——典型案件發酵——社會達成共識——中央下決心。《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廢除符合這個規律嗎?

朱征夫:差不多,但收容教育的廢除不大可能由某個案件發酵,因為一般的被收容教育的人,涉及到自己的隱私,他可能不願意讓這個事情發酵。

我在2014年第一次提出廢除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後,寫過一篇文章叫做《收容教育何時了》,文中寫道:收容教育制度以現代社會無法接受的方式貶損了自由的價值。廢除它,是自由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但廢除它可能面臨更多的困難。當年收容遣送的廢除,是因為收容對象擴大到“三無”人員,威脅到上億流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遷徙自由;而勞動教養的廢除,是因為它有時成了利益鬥爭和打擊報復上訪人員的工具。收容教育則不同,它面對的是一個範圍小得多的群體,由於種種原因,這個群體更多地對所遭受的收容教育選擇了沉默和隱忍;而且,收容教育雖然針對不特定的人,卻被許多人認為與自己無關,所以不大可能通過類似唐慧這樣的事件推動它走向終結。收容教育制度的廢除,將只能依靠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的進步。

紅星新聞:在推進廢除《收容教育辦法》過程中,有什麼樣讓您印象比較深的故事?

朱征夫:我記得有一個少年,他媽媽被收容教育了之後向我求助。那個少年很小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由母親獨自撫養他和他哥兩個人。結果他媽媽有一次被收容教育了。我在法律上跟他提了一些建議。後來那個少年告訴我,他媽媽時間不長就出來了。但這件事也讓我更加希望能早日推動廢除《收容教育辦法》。

建議全社會對法律法規進行合憲性監督,各級立法機關加強自查

紅星新聞:我們國家的多級立法體制下,如何堵住立法漏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朱征夫:一方面要嚴格遵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另一方面,各級立法機關都可以提高對立法工作的規範性的認識。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廣開言路,特別是就合憲性進行更充分討論。對於不符合《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行為和文件,自己主動的要加以糾正。不一定都要等到全國人大來法工委備案審查室來進行合憲性審查,要強化自查,多進行自我審查。

此外,公民可以對不規範的、不合憲的法律文件,寫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合憲性審查建議。由全社會來對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監督。

紅星新聞:現在反覆講要全面依法治國,而且要依憲治國,落實上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強?

朱征夫:我覺得最關鍵的是要依法行政。因為行政權力比較大,存在其他的國家權力對行政權的約束和平衡問題,行政權自身的自我約束問題等。

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提出24個字,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紅星新聞 記者 趙倩 張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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