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将历史古迹和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

4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3月25日刚刚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进行解读。《决定》明确将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会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监察与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俊对陕西将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等纳入公益诉讼进行解读,表示,《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考虑到陕西是历史文化大省,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来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故增加了“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的内容。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陕西应当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

《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立案调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鼓励社会公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决定》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该《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结合陕西实际制定的。

据了解,被誉为西安“古丝绸之路”第一桥的厨城门一号桥遗址曾发生非法开挖事件,2018年西安检察机关在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的同时,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古建遗址保护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避免其他古遗址继续遭到破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最终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W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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