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舉國哀悼!給壽縣的孩子們講講“下半旗”的知識!

今日,舉國哀悼!給壽縣的孩子們講講“下半旗”的知識!


白衣執甲,時代英雄。你們聞令而動,逆行千里,毅然赴險。你們永遠是我們心中的英雄。

明天,全國和駐外使領館將為你們下半旗誌哀。

截至目前,天安門廣場的國旗下半旗50次以上,其中30餘次係為中國國家領導人下半旗,17次為外國政治人物下半旗,1次為南聯盟使館被炸事件遇難記者,另外3次則是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的全國哀悼日。

關於下半旗,我們需要知道哪些知識?《國旗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為誰下半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因此,《國旗法》的規定只明確了在任的國家領導人逝世時應下半旗。對於已卸任的國家領導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由於領導幹部終身制的廢除,自1990年10月1日《國旗法》施行以來,尚無國家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今並未實際適用過;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全國政協主席逝世時下半旗誌哀,也僅適用了一次,即1992年時任全國政協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榮的領導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的名義而有此待遇的。

1990年《國旗法》通過之前,國旗在何種情況下下半旗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1990年之後,為國家領導人下半旗誌哀的標準,事實上進一步明朗化。

共和國對逝世的外國人的弔唁,規格最高的應屬前蘇聯領袖斯大林。斯大林於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國政府發佈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國下半旗誌哀。誌哀期間,全國各工礦、企業、部隊、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一律停止宴會、娛樂。此後,以1969年為界,中國為逝世的外國人下半旗的頻率和範圍均有明顯變化。

在1969年9月9日為逝世的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及之前,下半旗的頻率較高,以1953年為起點,16年間共發生過12次;其範圍絕大多數為“我國各地下半旗”,基本上都是為去世的社會主義陣營國家領導人降旗。

而在1969年後,中國為逝世的外國領導人降半旗的頻率大幅降低,其範圍也不再是“全國各地”,而主要為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和外交部。

在《國旗法》出臺之前,為哪位外國人下半旗誌哀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意識形態以及國際政治環境,從斯大林到胡志明,受到下半旗待遇的大都是與中國親近的社會主義國家領導人。隨著意識形態淡出國家政治,下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

如何下半旗?

下半旗,並不是將國旗降至旗杆的一半處,也不是直接把國旗升至旗杆的一半處。那麼,如何下半旗呢?

《國旗法》規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誌哀”還是“致哀”?

從文字意義上看,“致”是送達的含義,“致哀”就是用語言向別人傳達自己對某人某事的哀意,傳達的對象是確定的。而“志”是銘記、銘刻的含義,“誌哀”就是以某種方式或活動來哀悼,哀悼對象不確定,比“致哀”要嚴重,比如:下半旗誌哀。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致哀”是專指個別的某一次的哀悼行為,“誌哀”則是集體的大型的表示哀悼的方式。

下半旗的源起

下半旗為當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種誌哀方式。當某個國家的重要領導人物逝世後,以下半旗表示哀悼。這種做法最早見於1612年。一天,英國船“哈茲·伊斯”號在探索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時,船長不幸逝世。船員們為了表示對已故船長的敬意,將桅杆旗幟下降到離旗杆的頂端有一段距離的地方。當船隻駛進泰晤士河時,人們見它的桅杆上下著半旗,不知何意。一打聽,原來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長。到17世紀下半葉,這種誌哀方式流傳到大陸上,遂為各國所採用。從中不難看出,下半旗這一致哀方式自古有之,至今已有近400年的歷史。

文章綜合自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國旗法》、中國國學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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