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育,竟將妻子弄昏並找同事“借種”,法律如何評價其行為?

案情概況:

本案摘改自真實案例,當事人姓名用甲、乙、丙來代替

甲和乙結婚有五、六年了,誰知妻子乙一直沒懷孕。在家人的勸說下,雙方到醫院檢查,然而結果不是很樂觀,醫生指出甲患有不孕不育症狀,致使雙方結婚幾年一直未生育孩子。

隨著年齡的增長,為延續香火,甲想要孩子的衝動愈加強烈。在雙方多次醫治無果的情況下,甲竟然對乙提出找同事“借種”的想法。

乙知道甲的想法後嚴厲斥責並堅決反對,然而甲卻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由於甲和乙同在一家工廠打工,一天甲趁吃飯之際將妻子乙迷暈,找到同事丙要求和妻子乙發生關係,達到生育的目的。但是妻子乙中途醒來,甲丙並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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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本案由於妻子乙念在與甲的夫妻之情,向警方反映並請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警方考慮到有被害人諒解的情形,因此認為該案沒有造成什麼危害,最終該案並未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在此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如果妻子沒有請求不追究丈夫的刑事責任的話,那麼丈夫和同事的行為究竟涉嫌犯罪嗎?如果涉嫌犯罪,那構成什麼罪,應當如何處罰?

理清案件行為:

本案的行為人一共有兩個,丈夫甲和他的同事丙,二人的在本案的危害行為分別是:

1.甲:將妻子弄昏,與丙協商讓王某去和妻子發生關係;

2.丙:默認和乙發生關係,也就是他是真正和乙發生性關係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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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為的分析:

筆者認為,甲和丙構成強姦乙的共同犯罪(未遂),理由如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在本案中,甲既是強姦的教唆者,也是強姦罪中強制行為的實行者

在我國,婚內強姦一般不算犯罪,但這指的僅僅是丈夫親自強姦妻子不構成犯罪,僅此而已。這並不意味著丈夫強迫妻子和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有構成強姦罪的可能。

在本案中甲所起到的作用來看,甲和同事丙協商確定,讓丙和自己的妻子發生關係以達到生育孩子的目的,丙表示了同意。對此妻子表示堅決反對,說明和丙發生關係是違背妻子意願

的;

另外,甲明知自己的妻子不願意,還將妻子弄昏,這種以昏醉手段壓制被害婦女反抗的行為同樣也是強姦罪中規定的“強制行為”,強制行為就是強姦罪的實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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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甲既是強姦妻子的教唆者

,也是該強姦罪中強制行為的“實行者”,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甲為主犯。

2.丙是該強姦罪中的共犯(從犯)

本案丙同意了和甲的妻子發生關係來實現甲生育孩子的目的,並且已經準備和乙發生性關係了。

在本案中,甲先將妻子乙弄昏,並讓丙和自己的妻子發生關係。筆者認為應該默認丙是有強姦乙的故意的

因為如果說乙同意和丙發生關係,那麼丈夫甲就根本沒必要將妻子乙弄昏,直接讓兩人發生關係即可。而丙面對被弄昏的乙,心裡就應該清楚,自己和乙發生關係時違背乙本人意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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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可以認定,甲和丙存在強姦乙的共同的故意,丙是真正和乙發生關係的那個人,按照他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對其應當認定為是從犯,甲為主犯

另外,本案因為昏醉強姦中被害人甦醒致二人的強姦行為並未得逞,二人構成強姦罪的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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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但是萬萬不能夠採取這種既違反倫理道德,又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來行此事。對此的解決辦法,一是完善目前的收養制度,使得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妻能夠享受到做父母的幸福;二就是提高目前的醫療水平

,可以進一步治療夫妻之間不孕不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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