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評職稱取消了對英語、計算機、論文的要求


工程人評職稱取消了對英語、計算機、論文的要求

1、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干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


2、改革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


3、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4、大力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鼓勵發展高端人才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放寬人才服務業准入限制。


5、完善外國人才來華工作、簽證、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人才工作條例。


工程人評職稱取消了對英語、計算機、論文的要求


6、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佈局動態調整機制。


7、更大力度實施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國家“萬人計劃”),完善支持政策,創新支持方式。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鼓勵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開展原創性基礎研究和麵向需求的應用研發。


8、改革完善科研項目招投標制度,健全競爭性經費和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提高科研項目立項、評審、驗收科學化水平。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完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探索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


9、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和創新收益,進一步營造尊重、關懷、寬容、支持企業家的社會文化環境。合理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化選聘比例,暢通各類企業人才流動渠道。


10、創新技術技能人才教育培訓模式,促進企業和職業院校成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雙主體”,開展校企聯合培養試點。研究制定技術技能人才激勵辦法,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


工程人評職稱取消了對英語、計算機、論文的要求


11、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類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培養支持力度,在國家重大人才工程項目中設立青年專項。改革博士後制度,發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中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可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12、不將論文等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建立符合中小學教師、全科醫生等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


13、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強調社會評價。注重引入國際同行評價。應用型人才評價應根據職業特點突出能力和業績導向。加強評審專家數據庫建設,建立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週期。


14、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建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15、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選思想品德、職業素養、從業經驗和專業技能綜合考核。


16、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重大人才工程項目適當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縣以下單位招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降低門檻。


17、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研究制定商業模式、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建立創新人才維權援助機制。建立人才引進使用中的知識產權鑑定機制,防控知識產權風險。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支持。


工程人評職稱取消了對英語、計算機、論文的要求


18、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除事關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


19、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


20、完善海外人才引進方式。支持地方、部門和用人單位設立引才項目,加強動態管理。擴大來華留學規模,優化外國留學生結構,提高政府獎學金資助標準,出臺學位研究生畢業後在華工作的相關政策。


21、研究制定外籍科學家領銜國家科技項目辦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決引進人才任職、社會保障、戶籍、子女教育等問題。


22、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海外建立辦學機構、研發機構,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


23、促進人才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研究制定“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中國製造2025”、自貿區建設以及國家重大項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等人才支持措施。圍繞實施國家“十三五”規劃,編制地區、行業系統以及重點領域人才發展規劃。


24、發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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