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咬傷護士,幾個罪名來了解一下?


廣州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咬傷護士,幾個罪名來了解一下?

4月1日7時28分許,廣州市公安局110臺接到報警,稱市第八人民醫院嘉禾院區住院部一樓隔離病區,有一名外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不配合治療,並將一女護士打傷。廣州白雲警方立即派員到場處置。

經初步調查:當天7時20分許,市八醫院隔離病區女護士汪某請一外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OKONKWONWOYE CHIKA PATRICK(男,47歲,尼日利亞籍)抽血檢查,該患者不予理睬,還緊隨其後試圖強行走出隔離病房。護士見狀立即將其阻攔,被其推倒在地毆打併咬傷臉部。經法醫檢查,護士汪某面部、脖頸處以及腰部都發現損傷,鑑定為輕微傷。該外籍確診患者3月20日自境外入境廣州,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23日被送市八醫院進行隔離治療。目前其核酸檢測仍為陽性。

疫情期間,網絡上爆出了多起外國人不尊重、傷害中國公民或者獲得超國民待遇的事件,引起了人民群眾一致的憤慨。如今,在國內疫情防控形勢一片大好的情況下,境外輸入又成為了最主要的疫情傳播來源,實在是令人鬧心。今天,就著離我們最近的廣州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咬傷護士事件,我們來普法幾個有關的罪名。

一、故意傷害罪

從新聞事件來看,外籍患者將護士推倒在地毆打併咬傷臉部,是一種故意傷害行為。但是,一個故意傷害行為要成立犯罪,一般來說被害人的受傷程度要達到輕傷以上才行。根據報道,護士最終被鑑定為輕微傷,構不成輕傷,所以無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就傷害結果而言,最多隻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罰款、拘留。

另外,護士現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陰性,說明很幸運未被感染。如果萬一被感染了新冠病毒,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這一點是確定的。最新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就認為: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

那麼,外籍患者將護士推倒在地毆打併咬傷臉部,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流氓行徑,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呢?還是不行。根據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入罪門檻,在這裡要滿足“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標準,而本次事件護士僅是一人輕微傷,無法定罪。並且,認定尋釁滋事罪同時還需要滿足“破壞社會秩序”這一結果要件,在這起事件中僅是醫院內小範圍的秩序擾亂,似乎很難達到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筆者認為,這條罪名應該是最合適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雖然該罪規定的危害結果為:“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而新冠病毒並不屬於“甲類傳染病”。但是國家衛健委的公告指出,新冠肺炎為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也是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所以,對於這名外籍患者,如果他有幸從醫院活著出來,等待他的很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麼問題來了,這幫老外這麼囂張,是誰給他們的勇氣?梁靜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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