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是否有權要求分配持股期間未分配的股利?


股權轉讓後,原股東是否有權要求分配持股期間未分配的股利?


公司法權威研究


閱讀提示

股東轉走股權後,是否還有權主張原持股期間未分配的利潤?這要看轉走的股權是否包括未分配的利潤價值在內;本案例向我們揭示了股權轉讓作為極易產生糾紛的案例應當注意的問題;另本案例與本公號轉發的《股東將出資轉走,能否再向公司要求取得出資期間所佔股比對應的公司增值部分收益?》結合閱讀,收益更多。

案例簡述

第一投資公司系海南中糧公司的股東,持有37.5%股權。2005年10月,第一投資公司因涉案借款合同糾紛,被另案法院判決拍賣其持有的海南中糧公司全部股權以償還債務。另案法院依法委託評估公司(珠海中拓正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股權進行評估,評估公司以收益現值法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顯示股權的價值為3245.67萬元。同年10月,另案法院依法對涉案股權進行拍賣,中糧投資公司最終競買上述股權。2006年1月,另案法院裁定中糧投資公司取得海南中糧公司37.5%的股權。同年1月,海南中糧公司發佈2005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報告顯示2005年度尚有3049181元未分配利潤。第一投資公司認為其對2005年度利潤分配享有請求權,遂向海南中糧公司主張支付,但海南中糧公司未作答覆。同年6月,中糧投資公司將第一投資公司的37.5%股權變更到其名下。

  第一投資公司以海南中糧公司不支付股利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海南中糧公司依法支付2005年度股利。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終字第58號【上訴人海南中糧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中糧可口可樂飲料(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第一投資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權糾紛一案】

本院認為:股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等條文的規定,股權包含以下內容: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利分配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對公司財物的監督檢查權和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記錄的查閱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權利損害救濟權和公司重整申請權等。股權的轉讓,指股東將蘊涵股權、股東地位或資格的股份移轉於他人的民事行為。根據股權的概括轉讓原則,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對公司所發生的全部權利(含自益權和共益權)均一併轉讓給受讓人,也就是說,股權一旦轉讓,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概由受讓人繼受。股利分配請求權作為股權的一種,是一種期待權,因為股東能否現實獲得股利依賴公司盈利水平與股利分配政策而定,實難事先擔保。一旦公司存在可分配股利的稅後利潤,而且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了股利分配決議,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即由期待權狀態躍入債權狀態。當轉讓人將其股份轉讓給受讓人時,股利分配請求權與其他股權一併轉讓於受讓人,不得獨立於股份或股權而存在,更不得割裂開來留給轉讓人繼續享受。

判決撤銷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2006)秀民二初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駁回第一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一投資公司原持有海南中糧公司37.5%股權2005年度未分配的利潤歸中糧投資公司所有。

實務分析與公司治理建議

Ⅰ、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權作為一種複合性權利包含以下內容: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權利損害救濟權和公司重整申請權等。即股權是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在內的多種權利的集合。股權的轉讓是指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股東資格喪失,股東地位亦因股權轉讓而喪失,同時其擁有的基於股東地位享有的全部權利亦一併喪失。即股權轉讓是概括轉讓,股權一旦轉讓,轉讓人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由受讓人承繼。而作為股權一部分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就隨著股權轉讓給受讓人,這一點二審判決值得商榷,在股東會沒有做出分配前股利分配請求權只是抽象的債權請求權,只有在股東會作出分配股利決議後,該請求權才具體化為現實的債權請求權,即股東憑該決議即可向公司主張債權,而公司不得拒絕。 

Ⅱ、本案例再一次向我們昭示股權轉讓的複雜性、專業性,而若沒有專業律師的輔助極易產生糾紛。對於盈利狀況較好的公司如果發生股權轉讓,對於上年度的有利潤尚未分配的股利歸屬,最好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指明股權轉讓價格中是否包含該未分配的股利價值,雖然有點“畫蛇添足”,但卻避免產生分歧甚至訴訟糾紛。

作者 張長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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