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城市規劃法》基本框架

第一章 總則。共十一條,主要對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適用範圍、調整對象、城市規劃制定和實施的原則、城鄉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關係、城鄉規劃編制與管理的經費來源和技術保障,以及城鄉規劃組織編制與管理及監督管理體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共十六條,主要對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機構、權限、審批程序,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等應當包括的內容,以及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基礎資料,城鄉規劃草案的公告和公眾、專家和有關部門參與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共十八條,主要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措施、鎮、鄉和村莊各項規劃、建設和發展實施規劃時應遵守的原則,近期建設規劃,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鄉村建設規劃管理、歷史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等及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以及規劃條件的變更,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報送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共五條,主要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鎮規劃的修改組織編制與審批機關、權限、條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設規劃的修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城鄉規劃的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涉及方案總平面圖的修改要求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共七條,主要對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機構、權限、措施、程序、處理結果以及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作出了明確的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十二條,主要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在政許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中所發生的違法行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所出現的違法行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所產生的違法建設行為的具體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共一條,規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第二節 《城市規劃法》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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