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年休假的規定

年休假,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後,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那麼,2019勞動法年休假的規定怎樣呢?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呢?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年假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9勞動法年休假的規定

  一、2019勞動法年休假的規定

  (一)《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1、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二、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年假?

  按照相關的勞動法律規定,一個公司對一個勞動者能約定的最長的試用期限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就是違法的。若是在此種情況下,而享受年假的情況是工作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那麼試用期間的員工就根本無法享受年假。但是,法律又規定了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因此,按照這個時間的累計,試用期間的員工還是可以享受年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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