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保留“提前退休”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規定很難落實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保留了“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沒有作任何修改。修訂後的公務員法第88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提前退休。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是:

首先,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提出申請。

其次,任免機關批准其提前退休。

但是,在實際貫徹公務員法的過程中,公務員提前退休的這一規定,很難落實,形同虛設。

公務員法保留“提前退休”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規定很難落實

務員法中規定的“提前退休”,是指“可以”,並不是說“應當”,因此就有“彈性”。不是說你達到提前退休的條件,提出申請後,就一定要批准。

除非是這種情況:提出“提前退休”的公務員,患有嚴重的疾病,不能正常上班,當然還沒有達到公務員法第87條規定的“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者是說,他工作表現非常差,上班吊兒郎當,經常遲到早退,工作不負責任,能力低下,完不成任務;或者跟同事、領導的關係處理不好,影響大家的工作情緒和積極性,有關部門才會批准其提前退休。

而對於那些身體健康、能力較強、工作表現突出,而且能幹事、會事幹、很“聽話”的公務員,有關部門都不會批准其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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