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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數字

日工資、小時工資計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濟補償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年休假天數計算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醫療期計算

(1)非上海地區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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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①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1天開始,累計計算;

②員工享受資格醫療期並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時間內累計計算;

③醫療期中“月”的天數,按原勞動部規定是按30天核算;

④醫療期滿後,繼續留用,或計算週期結束醫療期未滿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醫療期。

(2)上海市

①醫療期=n+2≤24(月)(n——代表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第幾年)

②根據滬勞關發(1998)16號文件精神,醫療期中“月”按本市規定的月工作時間計算,即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因此,按照目前最新的規定,每月的工作時間應改為20.83天。

③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醫療期直接按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即可,不存在累計病休週期。


病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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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天數計算

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生育津貼計算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險一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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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婚假天數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全國各地女職工晚育假、男職工護理假天數

全國各地女職工晚育假、男職工護理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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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晚育假90天,護理假一個月

海南:晚育假90天,護理假10天

黑龍江:晚育假90天,護理假5-10天

山西:晚育假30天,採取長效節育措施再加60天,共90天,護理假15天

貴州:晚育假最長90天,護理假7天

福建:晚育假45天-90天,護理假7-10天

遼寧:晚育假60天,護理假15天

湖南:晚育假30天+30天=60天,護理假15天

山東:晚育假60天,護理假7天

安徽:晚育假30天+30天=60天,護理假10-20天

廣東:晚育假15天+35天=50天,護理假10天

陝西:晚育假15天+30天=45天,護理假10天

雲南:晚育假30天+15天=45天,護理假7天

河北:晚育假45天,護理假10天

廣西:晚育假14天+20天=34天,護理假10天

北京:晚育假30天

上海:晚育假30天,護理假3天

天津:晚育假30天,護理假7天

江蘇:

晚育假30天,護理假10天

吉林:晚育假30天,護理假7天

四川:晚育假30天,護理假15天

江西:晚育假30天,護理假10天

內蒙古:晚育假30天,護理假10天

青海:晚育假30天,護理假10天

湖北:晚育假30天,護理假10天

新疆:晚育假30天,護理假15天

重慶:晚育假20個工作日

甘肅:晚育假15天,護理假15天

寧夏:晚育假14天

浙江:晚育假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西藏:晚育假加產假1年


工傷常用數據

一、行政部門處理時限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的結案期限為:90日內。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特殊情況下的結案期限為:180日內。

3、職工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要求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要求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的時間要求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

6、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時限要求是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傷認定決定做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二、其他人身傷害相關法定時間

1、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3、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時間是:48時內

4、申請鑑定的申請人對鑑定的結論不服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期限是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5、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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