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可以開店、兼職、入股

公務員是一個朝九晚五,工作相對比較穩定的職業,空閒時間還是比較多的,按照常理講,公務員完全利用這些時間另外幹一份工作,比如:自己做點小買賣,下班後做一份兼職。

《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可以開店、兼職、入股


但《新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可以進行生產經營工作,對於生產經營工作的項目也有了舉例。這些爭對公務員制定的相關條例,讓大多數公務員很是尷尬。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這些條例是怎麼規定的吧!

一、公務人員不可以兼職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本條是關於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的規定。公務員是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理當全心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一般不應在機關外兼任其他職務。

二、公務人員不可以開店

公務員不可以開店,國家公務員法裡明確規定,公務員不能經商,也不能從事其他的兼職工作,若是要從事本部門以外的企業內工作時,則需要有相關的部門給予批准,而且公務員在這些單位裡,不能有任何報酬,否則要處在處罰等。

三、公務人員不可以入股開公司

公務員是不可以開公司、從事三產、參股做生意的,對此《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幹好本職工作。一人多職就會出現多重職務關係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亂。

如果公務員違反了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得以處罰。輕的情況會被警告並退還不當的收入,一旦情節嚴重,會被直接開除公職。

對此,大家覺得政策制定的咋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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