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按工資的全額來計算的還是按基本基本工資來合算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我國目前還沒統一規定,各地規定也不相同。

加班費是按工資的全額來計算的還是按基本基本工資來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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