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保單功能詳解(三)——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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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保險的本質看其保障功能

大額保單的保障功能是基於保險這種金融產品的本質所具有的功能。

1.1 保險在誕生之初即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傳統意義上的保險,不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均具有損失補償的功能。

1.2 損失補償的功能,體現為一種槓桿,例如財產保險。為房產投保,投保人每期繳納的保費遠低於房產價值本身,但是在保險期限內,如被保房產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毀損,則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合同,對投保人進行補償,賠償金額為保費的多倍(具體會根據不同的保險產品有所區別),甚至會等值於被保房產的價值。

2 從保險產品設計看其保障功能

2.1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保障功能如上述第1.2條所述。

2.2 重疾保險

無論是大陸還是香港的重疾險,均是對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進行賠付。市面上各種重疾險的設計雖然各有不同,但是基本產品架構如下:

被保險人購買重疾險,保費根據年齡、病史等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確定。一般而言,年齡為30歲,保額為30萬人民幣,繳費期限為20年的重疾險的保費為每年4000元人民幣左右;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一經確診,進行理賠,將獲取全額保額。

如此,以相應保額保障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以減輕被保險人罹患重疾的負擔。

2.3 人壽保險

典型的人壽保險就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基本保險產品設計為:

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一旦意外發生,造成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結果,即可獲賠全額保險金,用來保障需由被保險人撫養或扶養的人的生活,或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後的生活。

3 特殊保障功能

個別保險具有特殊保障功能,分為以下幾種:

(a) 多次賠付的重疾險,在被保險人罹患一次重疾後,即可豁免繼續繳付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b) 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即可豁免繼續繳付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c) 被保險人的配偶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即可豁免繼續繳付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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