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不再是正當防衛的正確姿勢?

關於正當防衛的爭論沒有停止過,這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見 。在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備受關注;還有從涉罪被刑拘,到檢察機關作出無罪不起訴決定,再到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趙宇個人的由悲到歡也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

在雲南唐雪案中,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德湘死亡,唐雪最終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也彰顯著法治理念的進步。

“逃跑”不再是正當防衛的正確姿勢?

“逃跑”不再是正當防衛的正確姿勢?

在過去很長的時間內,一些地方的執法和司法人員對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理解上存在偏差。導致一些正當防衛案件被錯誤地認定為雙方互毆或者防衛過當,使得有些正當防衛人被不當追究刑事責任。“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牢房”的警示標語隨處可見。部分司法人員認為:防衛人的即時反擊應視為相互鬥毆,各打五十大板;只要造成了重大損害,就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從而形成根深蒂固的“唯結果論”;不法侵害行為一暫停,正當防衛人也應同時停止防衛行為......這些觀點使得正當防衛成了沉睡條款,立法初衷未能實現。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

我們知道被認定為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是很大的,正當防衛不會認定為是犯罪,而防衛過當有可能是會被認定為是犯罪的。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亦即,成立防衛過當必須符合兩項法定標準:一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在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條件上卻截然不同。正當防衛必須是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限度條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1、不法侵害的強度;2、不法侵害的緩急;3、不法侵害的權益。

在唐雪案中,李德湘從對唐雪及其父親無故辱罵、毆打,到深更半夜持刀砍砸唐家大門並主動攻擊唐雪,不法侵害行為逐步升級,但面對身高一米九的壯漢,唐雪始終處於被動挨打的下風,根本不能制止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為。此時,唐雪掏出水果刀進行自衛反擊,是當時唐雪唯一能夠依己之力制止李德湘不法侵害行為的手段。根據本案法醫屍檢報告,死者李德湘身上致命刀傷只有一處。說明唐雪對其施加不必要的傷害,顯示了唐雪在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之後的剋制態度。因此,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分析,唐雪的正當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雖有重大損害結果,但仍不構成防衛過當。

積極制止不法行為是以正義對抗不正義

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對防衛者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主要是針對行為的結果,而不是防衛者的具體境遇。

如果不准許被害人積極制止不法行為,那麼在面對暴行的時候,被害人就只能跑,無處可跑或者跑得慢的話,就只能承受不法行為,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財產被侵害、健康被損害、生命被奪走。只有允許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時候,敢於抗爭,勇於抗爭,才能及時制止侵害行為,才能對潛在的不法侵害人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使其不敢輕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達到預防犯罪、懲惡揚善的立法目的。

讓正當防衛者不受委屈,讓見義勇為者不再傷心,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殷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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