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大不同,實踐操作莫混同

現實生活中,借條欠條在人們的經濟往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這兩者到底是不是同一概念呢?答案是否定的,其不同點具體有以下幾點。

首先,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其產生一般是基於雙方之間的一個民間借貸或債權債務往來,對其產生,法院一般不會要求舉證,但是現在有些法院會查明借款的來源,以基本瞭解借款人是否具有出借能力從而在證據不足時綜合判定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欠條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其發生於一般的業務往來中,在書寫欠條時一般要就該產生原因闡述清楚,後期產生訴訟時法院或其他審判部門對於該款項的產生是要進行詳細調查的(一般要審查雙方業務往來的原始憑證,合同,對賬單,銷售單等),如果對於其不能舉證,會嚴重影響權利的主張。

其次,兩者對於還款期限的規定不一樣。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瞭解了上述兩者的不同點,那書寫借條和欠條應該注意那些事項,才會在後期主張權利時減少糾紛呢?

第一,對於借條欠條中的關鍵要素,一定要表述清楚,例如權利義務雙方的基本信息(名稱、身份證號、社會統一代碼證、公章、簽訂時間、借款金額大小寫)要齊全,上述信息,缺一不可。

第二,對於還款期限的約定,這一點上面已經闡述過,在此不再贅述。

第三,在存在保證人的情況下要注意保證期限的約定,雙方對於保證期限一定要達成合意,切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而且在後期權利的主張上,權利人一定要在約定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不然過了保證期間權利的實現就大打折扣了!

最後,對於權利人而言,要保存好借款的匯款、取現記錄,欠款產生的原始憑證等,因為該兩者引起的糾紛是實踐糾紛,其不僅要求有權利憑證,還要求其存在對應的實踐行為。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可能的前提下,切莫躺在權利上睡覺,否則過了訴訟期限,且對方對其提出抗辯,錢有很大可能打水漂。

綜上,借條欠條是有很多不同點的,切莫將兩者混為一談,實踐操作中,也要注意上述細節,切莫貪圖便宜而使權利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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