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

財政部於3月2日公佈了2月25日印發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以下簡稱“辦法”),對項目支出涉及的單位績效自評、部門績效評價以及財政部門績效評價作出詳細安排。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

一、新政背景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以下簡稱285號文)頒佈實施以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得到了有效規範,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顯著提升,初步構建起了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提出構建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對項目績效評價提出了更高要求。285號文評價對象較為寬泛、評價方式沒有細化、評價結果應用不夠充分等問題開始凸顯,已經難以滿足績效評價現實需求。為更好的指導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以下簡稱辦法)在285號文的基礎上正式修訂形成。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政解讀

二、新政的變化

(一)拓展了績效評價範圍

《辦法》明確績效評價範圍涵蓋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所有項目支出。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執行。這就為2011年以後創新的一攬子政府投融資管理方式提供了指導。而《暫行辦法》中規定,“財政性資金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可見,《辦法》的適用範圍更加具體和全面。

(二)政策依據更加豐富

《辦法》制定的依據除《暫行辦法》參考的《預算法》外,還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讓績效評價有法可依,更好的建立和執行績效管理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管理體系。此外,《辦法》增加“法律責任”章節,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並造成損失的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和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健全了績效評價體系

《辦法》規定,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單位自評是指預算部門組織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對預算批覆的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部門評價是指預算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對本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財政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三者各有側重,相互銜接。

此外,在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的主要內容方面,《辦法》增加了項目“決策情況”的內容,為做到財政支出“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提供了源頭上的保障。

(四)強化了激勵約束原則

一是健全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整改責任制。《辦法》對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門、財政和部門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被評價部門(單位)報送整改落實情況提出明確要求。

二是建立評價結果掛鉤機制。《辦法》規定,績效評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鉤,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根據情況核減預算。

三是完善評價結果公開機制。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依法予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

一是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並造成重大損失的項目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二是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評價期限進一步細化

《暫行辦法》規定以預算年度為評價週期,並進行階段性評價,而《辦法》則將評價期限分了三種,即年度評價、中期評價和項目實施後的評價,評價期限更加細化。

(七)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更加完善

考慮到績效自評、財政和部門評價的內容和方法區別較大,為更具針對性且易於遵循,《辦法》進行了分別規定。

單位自評指標是指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指標,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採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要分析並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對由於年初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離度適度調減分值。財政和部門績效評價指標應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杆管理法等,可根據情況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績效評價標準通常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八)提高了績效評價的科學性

一是為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辦法》對單位自評的一級指標權重進行了統一設置,要求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並對評價結果等級劃分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二是為突出結果導向,財政和部門評價應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於60%。三是為提高績效評價工作質量和可操作性,《辦法》優化了評價工作程序,完善了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參考框架和評價報告參考提綱。四是為確保績效評價獨立、客觀、公正,明確財政和部門評價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實施,並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防止“花錢買好”;部門委託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要體現委託人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財務的機構委託。

(九)財政和部門評價強調要利用好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

《辦法》明確,財政和部門評價可根據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者相關領域專家參與,既有利於提高評價的公正性,也有利於提高評價的專業性和科學性。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在績效評價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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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束語

經過十幾年的摸索和實驗,在參考國際績效評價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國情,我國已經基本建成一套切實可行的績效評價制度、評價體系和評價流程。與此同時,四川、河南、廣東等多數地區開始或以項目招標採購的方式,或以建立機構庫的方式,廣泛的甄選第三方機構作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主體,參與各項評價工作。城望集團是一家專注於城市發展投融資領域,集金融服務、政府智庫、諮詢顧問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商,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國有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在預算績效管理評價方面,結合各地需求和實踐,已經建立起地方財政支出評價的三大系統:全方位預算績效管理、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全覆蓋預算績效管理系統。通過三大系統設計指標,藉助智慧政務實施落地,為地方財政支出做出科學評價,為地方財政預算提出有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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