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約定,公司高管被解除勞動合同

近日,泰興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司高管因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而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張某1998年入職泰興某大型企業,經過二十年的打拼,逐漸進入公司管理層並升任總經理室秘書組組長。後公司擬調整張某至其它崗位,遭到了張某的拒絕。不久,張某利用週日時間至其辦公室,將其電腦內保存的關於公司的各項管理辦法、細則以及經營決策會會議材料、費用計算、項目計劃等資料剪切至個人移動硬盤內,帶回家中。後來公司通過數據監控系統發現張某拷貝數據後,張某在公司要求之下將移動硬盤上交。經工廠管理委員會會議、工會委員會會議討論後,該公司以張某違反保密約定為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關係。

張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遂申請仲裁,但未獲支持,又訴至法院。張某認為其剪切的資料不屬於公司機密,剪切資料的本意也僅僅是為了暫緩工作交接,以等待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談,且被公司發現後其交回移動硬盤並未致公司利益受損,其行為按公司規章制度至多給予記過處分而不致被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張某不僅向公司出具了《保密承諾書》,而且與公司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根據《員工保密協議》以及《保密承諾書》所規定的商業秘密的範圍,張某複製的公司管理制度、經營決策材料、項目計劃等資料明顯屬於公司保密資料,其未經公司允許,擅自將其電腦內包含有公司保密資料的文件通過剪切、粘貼方式存儲至其移動硬盤並帶至自己家中,屬於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公司依據《員工保密協議》、《保密承諾書》及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保守商業秘密是企業在市場上興衰成敗、生死存亡的關鍵,充分利用商業秘密,能給企業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充分保護自身商業秘密,企業在員工入職時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或與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但與重視保守商業秘密的企業相比,員工雖知曉保密約定,但在具體履行過程中往往重視不夠,致自身利益受損。

本案中,張某不理智的行為致其被解除勞動合同,丟失了薪水不菲的工作崗位,其甚感委屈,因為其行為至今並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其本意或許亦如其所說。但從公司的角度考慮,管理制度必須得到嚴格的執行,任何人情化的處理最終可能會帶來“千里之堤毀於蟻穴”的嚴重後果,最終損害公司及其他員工的利益。希望此案能夠警示職場人,保守商業秘密並不僅僅停留在那一紙協議中! (泰興法院: 豐海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