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这下惨了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判决后,两被告表示不上诉。

经查,被告人高某、李某某均无正当职业,长期以贩卖毒品为生,且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以来,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联络、同城交易、快递发货等作案手段,向全国范围内多人多次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00余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3次,出售甲基苯丙胺3克。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高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高某车内查获疑似毒品300余克、疑似毒品分装袋及吸毒工具等物品一宗。经检验,从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海洛因等成分。到案后,高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7日,高某、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0月31日,任城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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