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人保並存,如何實現債權?

《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法觀點:《物權法》上述規定精神是,在物保與人保並存時,並非物保絕對優先,而是在物權絕對優先原則基礎上,融合了意思自治的法律權衡,以滿足更加豐富的現實需求。對《物權法》第176條可作以下三種情形的具體把握:

第一種情形,即對實現擔保物權有明確約定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無論是對人的擔保合同還對是物的擔保合同,均要審查是否存在“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即是否對實現擔保物權作出明確約定,有此約定的,即應優先按照該類約定進行處理,無論該類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約定是就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所作約定,還是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所作約定,均應當按照該明確約定實現債權。

第二種情形,對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則債權人應當先就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實現其債權,不得繞過債務人的物保而徑行追究人保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三種情形,即債權人對第三人提供的物保選擇實現債權的情形,此等情形適用的前提與前述第二種情形相同,即有關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因提供物保主體系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則債權人既可選擇向第三人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依據人保合同向保證人實現債權,或者同時向第三人物保以及人保提供者主張實現債權。

物保人保並存,如何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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