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法院巧用“和解法”执结“涉公职人员”案件

近日,县法院执行法官充分运用和解方式的多样性,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涉公职人员的执行案件。

2015年11月,被告乔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年利率12%,由王某担保,期间被告乔某仅向原告李某偿还利息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乔某一直未能偿还。李某便将乔某和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李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到乔某生意惨淡、负债累累,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常年在外躲债,下落不明,于是执行法官传唤来担保人王某,王某系某乡政府公职人员,执行法官从情理和法理层面进行劝导,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诚信守信,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如不履行将会面临冻结工资账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经过释法明理,王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谈到自己只是担保人,没有使用该借款,觉得心里冤屈,且家庭经济状况捉襟见肘,希望执行法官给他们双方做和解工作。执行法官当即传唤来申请人李某,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和解工作,申请人李某也体量到王某的困难,最终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付给李某18万元,剩余的2万元本金和8万多元的利息自愿全部放弃。随后,王某当即履行了和解协议的义务。至此,本案圆满执结。

近年来,县法院加大对涉公职人员案件的执行力度,2019年开展了“涉公职人员”专项执行活动,在相关媒体和县城中心广场等平台及场地发出限期履行通告,不主动履行义务的,逐案约谈公职人员,再不履行义务的,报送纪检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采取强制措施。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彻底扭转了我县“涉公职人员”案件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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