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设立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填报的表证但书、份数

1.《税务登记表(使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两份,一份办税服务厅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必报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条件报送

1.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企业:登记证件原件,登记证件复印件;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的场所,如出租人为自然人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存在以下事项不予办理:1.同城企业村子违法违章行为;2.变更临时税务登记的;3.设计跨区迁移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社情;4.系统有监控、提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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