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隋唐以前赦免制度的發展演變

引子

“某一制度之創立,決不是憑空忽然地創立,它必有淵源,早在此項制度創立之先,已有此項制度之前身、漸漸地在創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決不是無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變,早在此項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項制度之後影,漸漸地在變質。如此講制度,才能把握得各項制度之真相,否則仍只是一條條的具文,決不是能在歷史上有真實影響的制度。”

漫談隋唐以前赦免制度的發展演變

赦宥在中國古來有之,源遠流長,最早關於赦宥思想的記載,見諸於先秦文獻

《易·解卦》:“君子以赦過宥罪。”孔穎達疏曰:“赦謂放免,過謂誤失,宥謂寬宥,罪謂故犯。過輕則赦,罪重則宥,皆解緩之意也。”程頤言:“赦,釋之。宥,寬之。過失則赦之可也,罪惡而赦之則非也,故寬之而已。”邱濬曰:“人君於人之有過者而赦之,有罪者而宥之……。”《舜典》:“眚災肆赦。”程頤曰:“眚,過。災,害也。肆,緩也。害者緩赦之。”孔穎達疏曰:“若過誤為害,原情非故者,則緩縱而赦放之。”鄭玄又言:“眚災。為人作患害者也。過失,雖有害則赦之。”邱濬曰:“朱子曰‘言不幸而觸罪者則肆而赦之,此法外意也’。按此萬世言赦罪者之始,夫帝舜之世所謂赦者,蓋因其所犯之罪,或出於過誤,或出於不幸,非其本心固欲為是事也。而適有如是之罪焉,非特不可以入常刑,則雖流宥、金贖亦不可也,故宜赦之。”從上述記載可以看出赦宥在先秦時期,只是針對非出於本心的過失犯罪,而且這一時期的赦宥“蓋就一人一事而言耳,非若後世概為一札,並凡天下之罪人,不問其過誤故犯,一切除之也。”《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墨闢疑赦。其罰百鍰……劓闢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闢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赦宥在這一時期“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後世不問有疑無疑一概蠲除之也。”除了呈現只赦存疑案件之外,這裡的“赦”僅僅是免除其肉刑,但要以罰金的形式代替,不若後世那樣完全免除刑罰。而且罰金動則“百鍰”“千鍰”,這一時期能夠擁有這樣家財的人並不多,甚至是極少數的,可想而知,能夠真正享受這“赦宥”政策的主體範圍並不大,而後世的赦宥對主體的財產多寡並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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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秋官·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鄭玄註釋曰:“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不坐死。織,審也。不審,若今復仇條當報甲,見乙誠以為甲而殺之者。過失,若今舉刃欲砍伐而軼中人者。遺忘,若間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從上述鄭玄的註釋來看,所謂“不識”之意類似於今天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產生錯誤認識,即為“對象認識錯誤”,“過失”類似於今天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人已經預見,而輕信自己能夠避免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為“過於自信的過失”,“遺忘”則類似於行為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即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古人應沒有如此理論化的劃分,但總的來說“不識”、“過失”、“遺忘”皆非處於行為人本意,只是因為過誤而導致禍害,故寬宥其罪。三赦之“幼弱”、“老耄”,鄭玄解釋為:“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①至於“惷愚”則意為“生而痴呆童昏者”。關於這一時期“赦宥”之發展,陳俊強教授認為“隨著法制理念的日益進步,亦逐漸萌生‘責任能力’的概念,對不具有責任能力的罪犯,應當給予一定的寬免。”

三赦之所以為“幼弱”、“老耄”、“惷愚”,除了考慮這三類人因其年齡太小、年齡太大或者肌體智商不健全,導致產生“責任阻卻”事由而對其進行寬宥之外,統治者應該還考慮到這三類人,因其年齡或者智商缺陷之故,給統治階級帶來的危害幾乎為零,且其所犯罪行一般也不會是危害統治的、性質惡劣的犯罪,故而對其予以特別的“寬宥”,但這裡的“赦有二者之義,蓋就其所犯之人,品原其所犯之情,實而赦之宥之也,其與後世所頒之赦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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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春秋戰國時期,赦宥逐漸開始呈現“制度化”,赦宥的對象範圍逐步擴大,限制性條件趨少。

《春秋·莊二十二年》載:“春王正月,肆大眚。”又見《史記·秦本紀》:“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於民……”這些關於赦宥的記載,被認為是後世大赦天下之起始,但諸家之言頗有爭議。馬端臨認為後世大赦起於春秋戰國之時,言:“今觀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則知春秋戰國時已有大赦之法矣。”邱濬言:“後世大赦天下,其原蓋出於此……後世赦文乃至遍赦天下……甚至十惡之罪、常赦所不原者亦或赦焉。惠奸宄,賊良民,怙終得志,善良喑啞,失天討之公,縱人慾之私,皆春秋之罪人也。”但此處所見之“大赦”,內涵與後世有差異,而且彼時君王尚未有一統全國之疆域,更無論“大赦”這種需要在全國境內實施之法令。到秦始皇一掃六合,中國封建社會的序幕正式拉開,赦宥至此便又有了新的發展與變化。始皇帝獨崇法家之言,其以為“秦代周德,無所不勝……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無仁恩和義……於是急法,久者不赦。”“大赦”一詞第一次完整的見諸於史書,是為《史記》載:“(二世)二年冬,陳涉所遣周章等將西至戲,兵數十萬。二世大驚,與群臣謀曰:‘奈何?’少府章邯曰:‘盜已至,眾強,今發近縣不及矣。驪山徒多,請赦之,授兵以擊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將,擊破周章軍而走。”胡三省言:“赦,自古有之,至於大赦,則始於秦。”後世學者多數同意胡三省的觀點,認為春秋戰國時期的“大赦”乃是“一人一邑行之,非舉一國而肆之”,秦朝一統六國,是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大一統國家,“皇帝不只是統一宇內,富有四海;並且統治者的威權透過各地的官僚,直達到每一人民頭上,相較於先秦的君主,秦漢皇帝統治的廣度與密度都遠邁前人”,大赦“遂為常法,後世因之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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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儒家思想成為治國理政的指導原則,法律儒家化也由此開端。

能夠充分體現儒家“仁義”、“寬刑”的赦免制度,引起倡導儒學的漢代統治者重視,赦免由此開始成為統治者宣揚“仁政”,維護統治的一項重要舉措。值得注意的是,赦宥在這一時期除了寬宥罪刑之外的內容,還增加了一些前朝赦免未曾有較多涉及的內容。比如後世赦免常見的蠲免租賦“三年春三月,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四年春正月,匈奴單于來朝。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又譬如恩賜官爵,“軍吏卒會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赦宥遂有後世“恩赦”、“赦免”之含義。而且這一時期大赦開始有了慶典儀式“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酺五日。”從上述記載來看兩漢之世的大赦不論從其頒行之疆域,赦文之完善,赦免範圍之寬廣,還是赦後之儀典,都與後世大赦最為接近,是為“高祖既定天下,即皇帝位,大赦天下,後世因之為永制。”

爰至魏晉南北朝之時,赦免制度不論從主體範圍還是赦免內容之寬泛都有了更為全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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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三個方面:一,後世赦免多用的“常赦所不原”這一除外條件始見於這一時期。“大象二年,詔見囚死罪並降從流,流從徒,五歲刑已下悉皆原宥。其反叛惡逆不道,及常赦所不免者,不在降例。”沈家本認為“此即漢代‘謀反大逆無道不用此書’之例也,常赦所不免之文始見於此。”二,赦前自首時間以百日為限之例形成。“見刑罪無輕重,可悉原赦。限百日,以今始。”“此赦以百日為限,乃漢時所無”。三,赦免的法定儀式開始形成。《隋書》載:“《齊律》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釋枷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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