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赵青松诉被告张学富、韦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豫162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富、韦秀云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青松款3857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韦秀云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秀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韦秀云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1272819670422082X
户籍所在地:沈丘县白集镇李楼行政村张阁村。
执行案号:(2016)豫1624执937号
执行依据:(2016)豫162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履行标的:38578元
失信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举报电话:18625738203
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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