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婚姻法介紹(節選:離婚部分)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1、離婚的條件及例外規定

德國離婚法不承認協議離婚,法律規定“只在經婚姻一方或雙方申請、由法院判決後,方得離婚。婚姻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解除。”

德國離婚法奉行“破裂主義”,即可以請求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認定婚姻破裂的標準應包括“分居”的客觀情況和雙方不願再重新共同生活的主觀意思。法律規定,如果婚姻雙方分居一年並且雙方均申請離婚或申請相對人同意離婚,則推定婚姻破裂;如果夫妻雙方3年來一直分居生活,則推定婚姻破裂。

為了防止離婚請求人濫用破裂主義而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法律對“破裂主義”的離婚制度又作了三項例外規定

第一,婚姻雙方分居未滿一年的,原則上不準離婚。

第二, 雖然婚姻已經破裂,但基於特別理由,為了維護該婚姻所產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維持婚姻必要的,不得離婚。

第三,

雖然婚姻已經破裂,但由於特殊的情況,離婚對反對離婚的配偶過於苛刻,且權衡離婚請求人的利益而有維持婚姻的必要的,不得離婚。

2、德國的初級法院中設置了家庭法庭(也稱家庭法院),專門管轄有關婚姻(離婚)、親權或親子間與夫妻間的撫養、夫妻財產製等各種案件。離婚之訴由夫妻共同居所地的家庭法院管轄。家庭法院可以根據離婚配偶一方的要求,對婚姻的解除和離婚後果問題包括贍養、監護、夫妻財產分割等同時做出判決,只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分案處理。

四、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

1、淨益平衡原則

德國法律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在實踐中,離婚時,只要確定夫妻個子財產的淨值部分(離婚時財產價值減去結婚時的財產價值),其增加部分相互均分即可。這種方法簡便易行,又被稱為“淨益平衡原則”。

2、供養補償制度

為了保障未參加社會勞動但對家庭有貢獻的婦女在離婚之後也能獲得養老津貼等社會福利的期待權,德國特別設立了“供養補償制度”。根據該制度,婚姻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間所得的養老金、退休金、殘疾及失業等津貼的期待權,依據“淨益平衡原則”由夫妻雙方均等享有,並在離婚時結算平衡,但帶有補償性質的意外事故保險或戰爭傷殘撫卹而產生的養老金,不包括在內。

五、離婚後對配偶的撫養

德國法律規定,如果婚姻一方在離婚後不能負擔自己的生活費,則該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向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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