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必读:家庭成员死亡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其相应的土地份额

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特殊财产,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目的也是为了农村能得到稳定的发展,我们国家目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户为单位(户以派出所户口本登记为准) 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各种未知的土地纠纷,很多农民朋友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最终导致利益受损,今天就跟大家分享现实中的一常见纠纷,那就是户内家庭成员死亡,有些村集体组织便会收回相应的份额承包地,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农民朋友必读:家庭成员死亡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其相应的土地份额

首先共同来看看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

王某是临沭县某村村民,1998年,王某作为户主,以其父、母在内8口人为家庭单位,承包了该村委会的12.76亩耕地。当年12月20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向王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户主为王某,承包耕地人口8人,承包耕地面积12.76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2004年2月份、7月份,王某的父母相继去世。2006年1月,村委会将王某承包地中其父母的份额,共计2.4亩抽回,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王某多次与村委交涉未果,后将村委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土地或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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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将王某父母份额的承包地,抽回另行发包给他人,是否合法呢?

庭审中,村委会辩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村委抽回土地的行为并无不妥,王某的请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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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户内某个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单位)”仍存在,该户下的其他人均为承包经营权人,无需继承即有权继续经营承包地至承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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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作为户主承包了8口人的耕地,其父母仅是户内部分成员,二人的死亡并没有使该户消亡,在承包期内王某仍依法享有对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强行将王某父母份额的2.4亩土地收回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令村委会赔偿其损失。

什么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呢?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取得的财产权,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当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作为承包主体的“户”消失时,承包经营合同即终止,土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

农民朋友必读:家庭成员死亡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其相应的土地份额

农村土地承包法: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另外《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除下列特殊情况以外。

第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户内已经没有成员的,承包合同终止

第三: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第四: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五: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实践中只要承包人的户口在村集体,且土地不撂荒、合法种植或流转,村集体是不可以随意收回土地

农村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民朋友必读:家庭成员死亡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其相应的土地份额

根据《土地承包法》五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土地与农民朋友是息息相关的事情,相关的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了解,以免日后因土地发生纠纷,导致自己利益受损,欢迎关注、跟大家分享更多三农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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