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稱遭"養父"性侵 央視:期待真相儘快水落石出

這兩天,多家媒體報道,從2015年年底開始,山東煙臺一家上市公司副總裁鮑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李某3年。從14歲開始,近3年時間內,被害人處於半失學狀態,其間多次自殺未遂。從去年4月開始,案件經歷立案、撤案、二次立案,目前山東煙臺警方在偵辦中,鮑某被取保候審。鮑某曾接受媒體採訪稱,自己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女孩所說的是杜撰捏造的。10日,當事人李某發佈信息說,她不認同鮑某沒有性侵她的言論。

少女稱遭

案件仍在偵辦中,鮑某最終是否會被定罪,目前無法定論。但從被害人持續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媒體反映看,其主觀感受上,身心遭受巨大傷害。這一事件,暴露了未成人保護方面的諸多缺失。

首先一點是:監護缺失。作為監護人,父母負有對未成年人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據媒體報道,被害人之前一直跟母親生活,母親迷信,聽信孩子需要認“養父母”衝災氣說法,在網上看到鮑某希望收養孩子的帖子,於是聯繫上鮑某,最終讓其將孩子帶走生活。

將一個剛滿14歲的孩子,交給一個並不瞭解的男子,帶到其他城市生活,其中蘊含的的危險可想而知。從讓鮑某將孩子帶走那一刻,母親實際上已放棄了監護職責,將孩子置於危險境地。

其次,鮑某即使不構成犯罪,他“收養”孩子也過錯明顯,動機需要深究。根據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避免性侵事件發生的考慮。從雙方年齡(相差不到30歲)看,鮑某並不具備收養孩子的資格。媒體報道,為達到收養目的,他向被害人母親謊稱已婚。雖然雙方未辦理收養手續(也不具備收養條件),但一個單身男子編造謊言“收養”女孩,其動機需要深究。

第三,辦案機關保護不力。根據被害人陳述,她於2015年12月31日在天津第一次被鮑某強暴,2016年初瞭解到應該報警,於是到北京某派出所報案。報警後,警察到家中搜查過,鮑某某消失了一段時間,後再次回家。

如果被害人說法屬實,公安機關未告知被害人案件結果,辦案程序上有缺失。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即使鮑某行為不構成犯罪,通知被害人監護人將其接回,也是辦案機關應履行的職責。但事實是,其母親直到2019年接到煙臺警方通知,才瞭解到女兒多年被侵害的情況。

鮑某編造已婚謊言試圖收養孩子,是這一事件的起點。然而,如果被害人母親不是輕信,而是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鮑某帶不走孩子;如果警方最初發現其有不軌行為(即使不是犯罪行為)後及時通知監護人,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會小很多。遺憾的是,悲劇面前,沒有“如果”。

最後要說的是,媒體對本案作出報道後,網上群情激奮,認為司法機關包庇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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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此前的撤案決定書

如果被害人未滿14歲,只要犯罪嫌疑人與其發生關係,即構成強姦罪,但本案中,被害人報案稱,犯罪嫌疑人與其第一次發生關係時,被害人已經年滿14歲,此時,認定強姦罪,除了需要發生關係的證據,還需要對方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的證據。2016年北京警方未追究、去年煙臺警方立案後又撤案(當時檢察機關也提前介入),應該都是卡在證據上面。在被害人和律師提供新的線索後,警方於去年10月再次立案。煙臺警方4月9日表示,“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作為弱勢群體,未成年人需要社會、家庭的特殊呵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從去年10月再次立案到現在,過去了半年時間,偵查仍無進展。辦案需要慎重,但無論對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來說,每拖延一天,就多一天的煎熬。期待辦案機關在可能的條件下,加快辦案速度,讓真相儘早水落石出。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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