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新規落地:多項限制鬆動,可間接投股市

銀行理財新規落地:多項限制鬆動,可間接投股市

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理財新規”作出了更為細化和明確的規定。

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理財新規”作出了更為細化和明確的規定。

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理財新規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對比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和現在正式公佈實施的理財新規可知,監管部門對理財多項指標的限制均有所鬆動。

比如,在新出臺的理財新規中,允許銀行公募理財通過公募基金投資股市。據悉現行的銀行理財監管業務制度允許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但是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新出臺的“理財新規”繼續允許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在理財業務仍由銀行內設部門開展的情況下,放開公募理財產品不能投資與股票相關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許公募理財產品通過投資各類公募基金間接進入股市。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產。下一步擬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管辦法中進一步放開,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市或者通過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

據介紹,銀保監會已經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初稿,未來將廣泛徵求意見後發佈實施。

有股份行資管部總經理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可能之前有的銀行存在資金池的狀況,公募和私募產品並未嚴格區分。所以監管嚴格要求,不允許進入股市。而現在隨著一系列辦法的出臺,要求嚴格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每隻產品做到單獨管理、建賬、核算,更加規範了就開了投資股票市場的“正門”。

多項限制鬆動

據監管部門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各銀行金融機構意見比較集中在理財投資範圍、穿透式管理、合作機構、銷售起點、首次面籤、結構性存款等問題。因此,在正式的《辦法》中,對徵求意見稿中這些問題都有不少的修改。

不過,監管部門的該負責人也表示:“至於有的機構提出的,要求取消理財產品的外部審計,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備案等,我們研究後認為這突破了資管的底線,也不符合資管新規的要求,所以沒有采納。”

在理財產品投資範圍、穿透管理和理財投資顧問管理等方面,正式監管辦法採納市場反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要求,如明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包括ABN)屬於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

此外,理財產品投資非標產品的規定,和徵求意見稿一致,允許投資同時設置了“期限”、“限額”和集中度的要求。期限上要求“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限額上,還是要滿足不超過理財淨資產35%和總資產4%的紅線,且在集中度上要求投資單一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資產餘額,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

在流動性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中要求理財產品應持有“不低於淨值5%的現金或者一年以內的國債、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債券”等高流動性資產。在正式出臺的《辦法》中,區分公募和私募,只對公募產品有相關要求,私募則沒有。

至於合作機構,之前的要求是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均為持牌金融機構,只給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的私募子公司留了口子。而正式的《辦法》中卻多了“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其他私募機構預留了更多空間。

在淨值化管理方面,銀保監會也表示,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餘成本計量,通過淨值波動及時反映產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淨值。

有銀行業分析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理財新規作為資管新規的實施細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中允許投非標資產等規定,就比資管新規寬鬆了不少。這次發佈的正式監管辦法,又比徵求意見稿更為寬鬆。對銀行來說,可謂利空出盡。”

銀保監會公佈的數據也顯示,理財業務有回暖的趨勢。2018年6月末,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餘額為21萬億元,7月末餘額為21.97萬億元,8月末餘額為22.32萬億元。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

結構性存款和QDII的例外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正式出臺的《辦法》中,也對銀行理財作了限定,只適用於“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也表示:“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財產品兩大類。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鑑於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所以正式的理財管理辦法中,將結構性理財按照結構性存款單獨監管:要求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至於外資行反應比較強烈的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簡稱QDII業務),銀保監會也保留了5項現行QDII業務監管規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明確:商業銀行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新規”和《辦法》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在徵求意見稿中,各界比較關注的銷售起點和麵籤要求方面,正式辦法表示,單隻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延續現行監管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麵籤。

21世紀經濟報道 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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