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裁定也想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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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欠債還錢不好賴,一不小心吃官司。但是,打完的官司,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是犯罪!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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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玉環市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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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5年至2017年期間,董某因為欠人錢,被多次告到法院,在玉環法院有多起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未執行完畢,數額達65萬多元。2017年,董某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遷並分得一套與同村村民阿紅共有的安置房,但在產權登記的時候,董某將該安置房僅登記在阿紅名下。2017年11月底,董某與阿紅、阿春協議,該安置房出售後董某應得的售房款(預計64萬餘元)將直接交付給阿春,用於償還董某欠阿春的私人債務。且在2018年上半年,董某又先後領取拆遷補償款共53萬餘元,直接將其中33萬元用於償還其他私人債務,也都沒有用於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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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根據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依法懲處拒執犯罪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擅自將財產用於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的,應認定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本案中董某明明有能力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卻擅自將拆遷所得補償房屋和拆遷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20年3月11日,董某被玉環市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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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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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

以下行為也會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哦!

(請滑動查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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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予公告。

法釋〔2015〕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附: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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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環市委政法委 玉環市人民法院

玉環市人民檢察院 玉環市公安局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聯合通告

為確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得到依法執行,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凡在玉環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發出之日起十日內到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二、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故意轉讓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有能力履行判決、裁定指定的行為而不履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依法履行執行公務,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定罪處罰。

三、涉嫌犯罪的人員凡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審,並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舉報提供被執行人(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提供有效線索的可視情形予以獎勵;包庇、窩藏犯罪嫌疑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玉環市人民法院舉報電話:0576-80767371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告發布後立案執行的,亦適用本通告。

中共玉環市委政法委 玉環市人民法院

玉環市人民檢察院 玉環市公安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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