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判定對方履行行政報批手續,將成為‘法定’的強制規範。


我們知道未生效的合同既不同於無效合同,也不同於有效合同。有一種需要行政機關批准後才能生效的合同,不管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合同還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人民法院都將無法對此做出正確判決。因為,該合同的生效存在無法逾越的前置條件,即需要行政機關批准後合同生效。有義務的一方是否申請行政機關批准,就成為法院審理查明的焦點。如申請而未批准則合同可撤銷;而尚未申請則合同效力待定。所以,是否已經履行申請行政機關批准,就成為案件‘定性’的關鍵。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的訴情不同做法也不盡統一。有的認為未批准未生效可以撤銷,而未申請則合同效力待定駁回起訴。

為了規範司法統一原則,最高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為此做了規範性指導,也為當事人如何依法維護合同權利指明瞭訴訟路徑。即須經行政機關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定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如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如果已經申請行政機關報批而未準準的,可以釋明將確認無效合同訴求變更撤銷合同。如拒絕變更的法院予以駁回請求。所以,請求法院判定對方當事人履行行政報批手續的訴訟請求,將成為‘法定’的強制規範,凡是遇到需要行政機關批准而未申請的案件糾紛,一定要注意此項‘規範’的風險,切實尊重法官就此事實予以釋明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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