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峰,江歌案凶手

2016年11月3日凌晨,来自山东青岛的女留学生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女室友刘鑫后,在公寓楼门口遇到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继而遭到陈世峰的杀害。

陈世峰,江歌案凶手

江歌案


江歌案的管辖权最终由日本行使,陈世峰也在日本被起诉。我认为日本行使江歌案管辖权的原因有四个:一是根据国际刑事司法的惯例,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该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换一句话说,如果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划分问题达成协议,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辖让步,那么在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出现的时候,就只能实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江歌案虽然发生在日本,但是遇害者江歌和罪犯陈世峰都是中国公民。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日本具有管辖权;但按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也具有管辖权。中日双方都对江歌案的管辖权寸步不让,所以此时该案件适用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案件所在地的日本最终享有管辖权。二是这个案件发生在日本,目前中国的法院还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因为刑事案件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有实际控制,才能行使管辖权。2016年11月7日,陈世峰被日本警方以威胁过刘鑫的理由逮捕。我国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所以中国的管辖权没有办法行使。三是中国和日本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所以陈世峰回国接受审判的难度很大。四是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在日本起诉陈世峰有利于证据的收集,而证据是起诉陈世峰的关键。如果证据不足,陈世峰很可能逃脱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主义为辅。我国刑事案件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和中国公民的利益。如果仅仅采用属地原则,虽然直接维护了领土主权,但单纯实行这项原则,遇到本国人和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就无法适用本国刑法;如果仅仅采用属人原则,遇到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竟不能适用本国刑法,这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017年12月20日,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如果陈世峰在日本服刑完毕后返回中国,我国刑法依旧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免除陈世峰的刑事责任,因为江歌案情节非常恶劣,震惊了海内外,给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但是,由于陈世峰已经在日本受过刑罚处罚了,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陈世峰,江歌案凶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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