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后,抵押权应自始不能取得

抵押合同无效后,抵押权应自始不能取得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合同无效,动产抵押权当然不能有效设立,相对人亦不能取得抵押权,应无疑义。就不动产抵押权而言,因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故判断物权得丧变更和原因关系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基于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以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准物权为抵押标的的抵押合同无效后,基于抵押合同所作的抵押登记也无效,相对人自始未取得抵押权,已经进行的抵押登记应当予以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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