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及注意事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增值稅免徵額、附加稅減半徵收、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自行開具等。稅收優惠文件主要有: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及注意事項

1、增值稅免徵額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徵增值稅。

國稅2019年第4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2、附加稅等減半徵收

  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行業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稅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注意事項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按發票面額所含的稅金繳納增值稅,無論季度銷售額合計是否超過30萬,均不免徵。比如開具發票10.3萬元,需繳納增值稅0.3萬元。

(2)按月納稅,月銷售額合計超過10萬元,或按季度納稅,季度銷售額合計超過30萬元,需要全額徵收。這裡季度銷售額合計是指不同業務開票的合計,比如銷售貨物與銷售勞務等合計銷售額超過30萬,也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開票合計銷售額超過30萬元。按月納稅,月銷售額合計超過10萬元,情況相同。比如,某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5萬元,則需按照35萬元全額納稅。

(3)附加稅等稅費減半徵收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需看各地方的政策。

下期,財稅為家會繼續接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期待您關注“財稅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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