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軼峰老師:40年後回看整體性保護在博洛尼亞的實踐及其“遺產”

講座紀要 | 姚軼峰老師:40年後回看整體性保護在博洛尼亞的實踐及其“遺產”

講座紀要 :

40年後回看整體性保護

在博洛尼亞的實踐及其“遺產”

2019年4月3日晚,首都師範大學“文化遺產青年學人講壇”第十七講邀請了北京交通大學建築與藝術學院副教授姚軼峰,帶來題為《40年後回看整體性保護在博洛尼亞的實踐及其“遺產”》的報告,報告分為歷史中心及其保護在意大利、整體性保護的博洛尼亞實踐以及博洛尼亞實踐的“遺產”三個部分,在回顧意大利博洛尼亞城市歷史中心保護歷程的基礎上,與同學們交流討論了歷史城鎮保護的相關問題。

讲座纪要 | 姚轶峰老师:40年后回看整体性保护在博洛尼亚的实践及其“遗产”

一、 歷史中心及其保護在意大利

姚老師首先回顧了意大利“歷史中心”(CENTRO STORICO)保護的歷史,自19世紀中後期至今大概分為8個主要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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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中後期,意大利在對城市現代化與歷史保護的矛盾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意大利政府將“歷史中心”作為城鎮保護的核心對象,並提出了“最小干預”的保護理念。到20世紀初, Gustavo Giovannoni作出了重要的理論貢獻,在其著作《舊城與新建設》(Citta’ vecchie e edilizia nuova)中,他指出“新舊”可以和諧共存,認為整個城市中心是“活的”、有價值的、整體的“集體紀念物”(Monumento colletivo),應該在城市中實現科學技術與藝術美學、傳統與現代、對歷史-藝術的需求和對現代交通-衛生需求三個平衡,並強調保護範圍要擴展至歷史街區與城鎮,為“整體性保護”理論奠定了基礎。

二戰期間,意大利政府出臺《具有歷史、藝術和考古價值物品的保護法》(L.n.1089/1939)和《自然美景保護法》(L.n.1497/1939),但沒有專門提出歷史中心的保護。1942年頒佈的《國家城市規劃法》中延續了Gustavo Giovannoni的理論思想,涉及歷史環境與街區的保護,並將規劃作為保護的工具。

由於戰爭破壞,戰後意大利的很多歷史城市都面臨重建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對歷史中心造成了很多負面影響,以Antonio Cederna為代表的學者對這種情況進行了批判,在這個過程中保護的思想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50年代開始,意大利的歷史中心保護進入了重要的階段。在戰後批判的基礎上形成了重要的《古比奧憲章》(1960),對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城市規劃與規劃體系、規劃干預方式、社會與居住政策、歷史中心保護立法等方面,保護歷史中心被當作國家責任,是現代化發展的前提,不但保護物質性遺產,還要保護相關的社會結構與特徵。姚老師以帕多瓦、西耶那、阿西西三個城市為例,分析了針對不同歷史建築保護和現代化發展需要的不同,意大利“因地制宜”制定了不同的保護規劃,並著重考慮“以人為本”,解決和協調居民與遺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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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整體性保護的博洛尼亞實踐

姚老師重點介紹了博洛尼亞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進行的整體性保護實踐。20世紀60年代,博洛尼亞歷史城區面臨經濟衰退、人口減少、房屋空置等問題,1960年代中後期房地產商們已將歷史中心納入大規模土地開發計劃中,他們認為歷史中心及其居民並不是城鎮發展進程的主體,甚至可以被犧牲,博洛尼亞的歷史中心已處於存廢的緊要關頭。能夠實踐“博洛尼亞模式”的整體性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基礎:

社會基礎——反對拆除Chiesa di San Giorgio in Poggiale教堂的民眾運動讓廣大市民參與歷史中心的保護,保護意識深入人心;

政治基礎——當時博洛尼亞是意大利共產黨執政,提出“好的行政”(buon govoerno)口號,將保護歷史中心視為維護社會集體利益,對抗資本投機並遏制城市無序擴張和資源浪費的重要手段;

法律基礎——《為建設人民經濟住宅的土地購置法》(L.n.167/1962)保障“人民經濟住宅區”的建設,使工人群體在城區獲得平價住宅成為可能;《公共住宅計劃與協調法》(L.n.865/1971)進一步允許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在市鎮已建成區內通過徵收和修繕現存住宅以建立“人民經濟住宅區”,這在意大利規劃制度上“首次確認了對歷史中心的整治”。

人才基礎——當時在博洛尼亞匯聚了全國各地的精英,Antonio Cederna、Paolo Monti、Leonardo Benevolo等有影響力的人都致力於歷史中心的保護。

1970年,博洛尼亞的總體控制性規劃中,專門將歷史中心空出並對其做了規劃,利用建築類型學和類型學修復方法劃出13片同質區域作為“人民經濟住宅區”,根據同質區域特點提出修繕方式,還將住宅內部針對不同的家庭模式進行單元化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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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地實現規劃,博洛尼亞政府主要利用兩個工具:

一個是公眾參與,5個月地方媒體運動和大眾集會, 6個月針對規劃具體實施條款,利益相關居民委員會及每個家庭的諮詢、討論、意見反饋,並在特別聽證委員會協商一致;

另一個就是三方協議模式,使用公共財政資助歷史中心內住宅不動產及其整體居住環境整治、修繕、再利用,並將受資助的空置和已出租私宅轉為公共或補貼住宅,提供給當時已在歷史中心內租住的工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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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78,第一階段5個規劃街區實施完成,修繕了700套住宅,增加12萬平米的公共服務與設施,帶動了私人對250套住房和50家店鋪投資修繕,這種模式後來借鑑到艾米莉亞-羅馬涅大區的其他中小市鎮。儘管在此過程中出現了修繕水平不高、財政負擔過重難以為繼、多方溝通時間投入過多等問題,並付出了大量的時間、資金成本,可以說博洛尼亞歷史中心的整體性保護實踐取得了“部分”成功。

三、博洛尼亞實踐的“遺產”

姚老師指出,博洛尼亞實踐依靠主動的公共投資和干預、合理再利用歷史中心內既有不動產,來抑制整個城市房地產市場的投機和資源浪費狀況、扭轉城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尤其是居住問題,從而改變城市發展模式、更加理性地佈局和擴展城市空間,可以說提出了新的居住模式和新的城市發展模式。

博洛尼亞的實踐與成果也逐漸推動了歐洲對歷史中心“整體性保護”的進程,《歐洲建築遺產憲章(1975)》、《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等文件都吸取了博洛尼亞的經驗,將“博洛尼亞模式”最終提升為“整體性保護”共識理念。這種發展與認識的進步也反作用與意大利,進一步促進了其國內的理論發展,以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更為複雜多樣的問題。

從方法上看,規劃行動是保護歷史中心並將其融入當代社會的唯一手段,規劃與管理(management)互動。活力取決傳統功能的發揮、居住和其他多種形式活動的整合,如行政、文化、經濟、社會活動等,尤其注意平衡不同功能及其空間、保護居住功能、保證社會平等與確保文化遺產公共使用的權利和正確方式,更需要確保歷史中心具有引入和創造新價值的能力。

在行動上,要實施多層面、多元的、平衡的策略,進行“主動保護”;要承認多元社會經濟主體、市場的力量與作用,必須有持續、可靠且多種形式的資源投入,尤其是吸引公-私混合和私人部門的投資形式;政府應引導整個干預過程,恰當地滿足大多數保護主體的需求,使得歷史中心的復興和價值提升惠及整個城市。

在總結博洛尼亞“遺產”的基礎上,姚老師進一步簡要介紹了熱那亞老港區與歷史中心復興的案例。1992到2006年間,熱那亞實施了熱那亞老港區到整個歷史中心和其他衰敗的城市區域的保護和復興,通過公共資金帶動私人主體參與和資金投入,興建了水族館、市政廳、會議中心等公共設施,帶動了附近區域的投資。熱那亞老港區和歷史中心的保護除物質空間干預以外,更強調了社會、經濟和文化方面恢復和發展措施,以及與之相匹配的研究、技術、法規等,達到了“傳統物質修繕、整治、更新與社會-經濟復興的協同”。通過這個案例,姚老師進一步強調了所謂整體性保護不是物質空間的整體性,而是物質空間保護、社會經濟復興、民眾生活改善的整體保護和協調。最後,姚老師也根據自己的學術經歷,提出了發人深省的問題。

講座後,同學們就“歷史中心”概念的界定、中國城市遺產保護現狀、意大利遺產保護及修復等問題與姚老師進行了交流,姚老師耐心為同學們答疑解惑,並表達了自己的學術觀點,使同學們更為深刻和立體地理解了遺產保護的思想理念

文字經姚軼峰老師審定

文中ppt截圖由姚軼峰老師提供

撰稿:林敬軒

攝影:張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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