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马列主义 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我的马列主义 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股份公司从19世纪中叶起广泛地发展起来,不断地取代家庭开办的公司。今天,实际上所有的大公司,除了公有成份的以外,都采取这种法定的形式。股份公司的普遍化是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个基本倾向相适应的。一个倾向是,每一巨额的货币贮存(“积蓄”)都具有使自身转化为货币资本的倾向,也就是参与社会生产的全部剩余价值的总分配的愿望。在股份公司出现之前,这只能通过把积蓄储存在金融机构(首先是银行)的办法来实现。然而,这种储蓄一般利率比较低,要比平均利润低得多。而通过股份公司制度,任何拥有资本主义公司的股票的人,都可望依靠他的本金收回比把钱存在银行里要高的收益,特别是如果把本金的长远价值这个因素考虑在内的话。另一个倾向是资本集中和积聚的不断增长,这种倾向表明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商行,它们所支配的资本数量也越来越多。因此,它们除了其创办人所投入的资本外,也就需要征集更多的资本。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那些已失去其独立的经营买卖但却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积蓄的资本家,仍然可以参与现行的资本主义经营买卖,但却是通过一种“被动的”方式。如果他们拥有一些大公司的股票,那么他们的收益(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他们的经济命运)则始终跟这些公司的成败联系在一起。

可是,通过购买某一公司的股票,一个货币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成为资本集中过程的一名受害者。他失去了自由支配自己的货币资本的权利,而是把这种权利交给那些实际上经营该公司的人(如董事和经理处等等,根据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条例和惯例,还可以规定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头衔和职能)。实际上,在一些国家里,法学以至具体的商业法或破产法,都规定股票持有人无权按其占有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来分得该公司的一部分资产。股票所有权只不过让持有人以分红(股息)的形式享有按照比例取得部分现行收益的权利。那些实际经管公司的人一般能够设法使自己获得利润总额中比较大的份额,这一份额可以看作是创业利润和利息(包括股票、公债、银行信贷等债款的利息)的总和。他们可以由于出席董事会的会议而获得特殊的津贴(这在法国和德国叫做“抽头”)。他们可以决定让自己享受董事和经理的高额薪金、退休金、交际费以及各种免费服务(包括汽车、洋房、游艇、度假和医疗开支等等)。他们还可以通过优先认股权而获得优先股或厚额的投机利润。象这样一笔比较大的份额,在股票最初浮动时所得到的收益尤为可观。希法亭在1910年曾把这种特定的创业收益称为创业者利润。

随着股份公司的普及,资本的重复现象也就日益增长。一方面,资本是“实在的”、有形的资本,即建筑物、机器和其他设备、原料贮备、商品贮备、供支付工资和其他日常开支所需要的银行存款等。另一方面,资本又表现为存放在银行保险库和保存在保险柜中的股票和债券,这些证券不时出现在股票市场上。马克思把后一种形式的资本称为虚拟资本。显而易见,这种资本的重复现象并不等于实际资产的总值的增加,或是现有生产的总值的增加,或是现有生产和(再)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的增加。这种虚拟资本的价值从长远来看是围绕着“实在资产”而摆动,但有时候也明显地跟它发生差异,因此,当虚拟资本的价值明显地低于实在资产的价格时,就会造成对投机者有利可图的那种倒买倒卖活动。股份公司的扩大和股票市场的出现,更为普遍地给投机活动创造强大的推动力,而这种投机活动原先只是集中在公债和少数特别冒险的公司的股票上,例如17世纪在西欧涌现的各种东印度公司或者是18世纪约翰·罗在法国所从事的投机活动。

股票市场的投机活动并不决定工业周期的升降。这种活动只不过试图对这种升降情况进行预测。在股票交易上,一种股票在某一期间的价格,将决定于发行该股票的公司的预期收益(更精确地说,是实行分配的收益,即股息)和现行的利率。不过,这些预测是从来不准确的,事后的发展往往证明它们是错误的。各种各样的因素(诸如关于某一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谣传,牵涉到该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在某一产业部门、某一国家或者甚至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地区中的一般经营状况的情报,以及关于个人的经济状况以至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健康状况的谣传等等),都会立即对某种股票在股票市场上的行情起影响作用。那些能够针对各种谣传而掌握了真实情报的“知情人”,那些拥有大量货币(或银行信贷)的大投机家,都可以设法影响股票的行情,以便通过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的办法来牟取暴利。显而易见,所有这些投机活动都绝不会直接增加在整个资产阶级内部实行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然而这些活动却能够明显地改变在不同的资本家集团之间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它们甚至还能够影响(至少是在短期内)资本的有效(生产性的)积累的比率。举个例子来说,一家公司想扩大它的“实在资产”,它需要额外的现金来进行购买,于是它试图通过发行新的股票来抵补这笔扩大资产的开支,但是它恰好赶上股票市场不景气,新股票的发行可能受到挫折,“实在资产”便不能扩大,这样一来,扩大的物质生产和扩大的价值生产也就受到逆阻。

股份公司的创办人或者掌握“内情”的投机家们所玩弄的某些阴谋诡计,简直跟明目张胆地抢劫差不多。由于这是一小撮资本家对许多资本家进行的抢劫,所以资产阶级社会把它看得比那些基于制度而产生的大小资本家对工人和小资产阶级分子实行形形色色的抢劫过程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发生了若干起严重的违法侵吞的案件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颁布了对股份公司和股票交易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的立法,以便使那些最严重的违法事件比较难以发生。可是,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里,股票市场的投机家们欺哄“公众”的行径仍然是屡见不鲜。

随着50多年来股份公司的普遍建立和资本主义大公司通过董事或董事会来经管等现象的出现,便产生了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再解释,这种解释基于把由经理经营的当代资本主义跟由业主经营的“老资本主义”进行对比之上。贝尔和明斯的论著,都为这种解释立下丰碑。这种解释显然具有真理的内核。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本人要比这些作者早好几十年就已注意到资本的形式上的(“单纯的”)所有权跟能动地运用资本的能力之间日趋分离的现象,也就是存在于“被动的”资本家和“职能的”资本家(fungierende Kapitalisten)之间的差别,后者才是公司的真正的经营管理者。毫无疑问,作为资本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划分,随着股份公司的普遍建立而大为明显。因此,真正的争论是在另一些地方,也就是说究竟“经理们”已经构成了一个具有其本身利益并跟资本法定所有者的利益不同的新的阶级呢?还是说不论它们两者之间的利益和行为是何等不同,这只不过是同一社会阶级即资产阶级内部的职能差异而已。

这些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回答。从一般的社会利益这一层来看,显而易见的是,经理人员和股票持有者,无论是大的还是小的,都具有向工人榨取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最大限度地扩大“他们的”公司的利润和资本积累的共同利益。这种情况自动地涌现于竞争的铁律,也就是涌现于私有财产在经济意义上而不是在这个词的纯法学意义上(马克思称之为“多种资本”)的存在。如果在全世界只有一家公司的话,那么这个规律也就失去它的实际作用。只要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人们也就无法说出在所谓的高层经理人员和一般大资本家之间经济行为有任何区别。因为牟取最大限额的利润和最大限度地扩大资本(资本积累),毕竟是资本主义和资本家阶级从其产生时起就具有的基本特性,而不是经理人员的一种特异功能。再从个人的社会利益这一层来看,那些高层经理人员绝不是没有财产的人。他们的高额收入和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内部情报、优先认股权等),使他们得以大规模地积累私人资本。当然,他们的个人资本只不过占他们所经营的资本的很小一部分,不过从绝对数上看仍然是相当可观甚至可以说是庞大的。这就使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其他的资本所有者列入同一个社会阶级,并使他们具有为整个资本家阶级榨取剩余价值和捍卫一般私有财产的共同利益。

最后,有人设想由于高层经理人员的权力不断增长,从而使那些实际控制着大多数大公司的主要财团(“垄断资本家”)失去其控制权,这种推测至少可以说是值得怀疑的。控制的技术可能发生差异或变化。一些财团可能会看到自己的实力在下降,而另一些财团则会看到自己的实力在增长(例如,美国的摩根家族跟洛克菲勒家族就是处在这样一种对比关系中)。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时期,一些“新的”大王可能出现在上层(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克萨斯州石油工业在美国所获得的利益)。但是,我们很难找到任何论据说明没有财产的经理人员可以不顾那些身为亿万富豪的股东的利益而经营着资产达亿万元的大公司。

因此,对于参加这种争论的人来说,他们所坚持认为的变化只有这样一个事实,即资产阶级内部的实际利益的不同,这表现在一部分资本家把通过分红的形式来分配现有的利润看作是他们的主要的利益所在,而另一部分资本家则想把大部分利润留在公司里作为扩大经营之用。但是,这种利益的不同只不过是出现在食利者和经营资本家(企业家)之间,而不是出现在两个不同阶级之间。情况毕竟是:如果你个人的现有收入已经非常之高,那也就没有很大的刺激力去尽量提高它,因为这只能增加你的税收负担,而你的收入到头来也会花光。食利者挥霍他们的收入,经理们经营日常业务,而大垄断资本家则就积累问题作出关键的财政决策(诸如扩大公司的规模,增加产品的产量和花色品种,以及对其他公司实行兼并等)。对于后者来说,他们往往“仅仅”拥有全部资本的5%或10%这个事实(也就是说拥有100亿、200亿或是300亿资本中的5%或10%),是无论如何不能否定他们在资产阶级内部所占有的这种职能性的劳动分工的位置的。这只能说明,股份公司(尽管有股东大会的制度也罢)只不过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许多资本家被剥夺掉自由支配他们的资本的能力,从而有利于少数很大和很富有的资本家的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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