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法明理,撫養費當庭調解並履行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調離了一起離婚案件,法官苦口婆心終和離。

湛某(男)與鍾某(女)於2015年自由戀愛相識,同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4歲),2018年鍾某向法院請求離婚。經瞭解,鍾某生育女兒後就離家,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現在經濟能力尚好,湛某同意離婚但要求鍾某支付女兒撫養費。案件焦點問題在於原告鍾某是否應當承擔撫養費。

承辦法官瞭解到,鍾某雖然想解除婚姻,但母性未眠,便勸解其雖然與湛某感情破裂,但畢竟女兒小湛是其十月懷胎誕下的親生女兒,作為母親,在孩子幼小時離家本已對孩子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現在離婚更是雪上加霜,如果作為母親能夠盡到自己對孩子的一點義務也算是對自己和孩子的心靈安慰,最終鍾某心生悔意,當庭承諾支付撫養費8000元/年。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鍾某也當庭支付了今年的撫養費履行款並承諾以後會按調解書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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