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和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由於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並未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但作為用工單位在勞動過程中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雙方關係緊密責任承擔問題!

勞務派遣和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由於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並未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但作為用工單位在勞動過程中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雙方關係緊密,因此,用工單位應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的連帶責任只能通過法律規定產生,而無法通過當事人合同約定產生。同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雖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但該協議僅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通過協議約定排除法律規定應由用工單位承擔的連帶責任。在勞動仲裁實務中,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之間連帶責任的確定和承擔是十分必要的。

1、用工單位連帶責任的範圍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承擔的連帶責任是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用工單位存在過錯,並且該過錯與勞動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裡的過錯,除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定義務外,是否包括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合同約定義務,理論上存在一定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民事合同相對原則,即使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協議,僅需向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在無違反勞務派遣規定情形下,無需向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勞務派遣協議中,除勞務派遣服務費等約定外,其他凡是與勞動者利益相關的合同義務,用工單位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而造成勞動者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既有利於督促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全面履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又體現了僱傭與使用兩個主體之間義務和責任相對應的原則,對於規範明晰勞務派遣權利義務關係具有重要作用。

2、用工單位連帶責任的具體承擔

如上所述,用工單位存在過錯,並因此單獨或者共同與勞務派遣單位造成勞動者損害,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具體細分如下:

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或者未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勞務派遣期間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及各項福利待遇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退回勞動者,導致其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就賠償金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依照上述規定退回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據此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用工單位應就經濟補償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非因用工單位原因自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待遇

用工單位未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社會保險費造成勞動者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已依法支付了社會保險費,並且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相關待遇以及第十條規定雙方約定的工傷保險等補償,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由派遣單位獨立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未依法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未妥善保管檔案造成的損失以及用工單位並未參與實際也無過錯等其他情形,均由派遣單位獨立承擔責任,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發生爭議解決

如果勞動派遣中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將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告用工單位,但是不可以只告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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