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談“國”色變,一文了解“國”字商標審查要點

一直以來,關於“國”字商標的審查頗為嚴格。


  • 茅臺公司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十幾年以失敗告終,又申請“國宴”商標再被駁回;
  • 永和豆漿因用“國飲”宣傳被處罰30萬;
  • 五糧液在“五糧液WULIANGYE新時代·國運昌及圖”商標上堅持3年最終還是駁回。


於是,商標界似乎談“國”色變,包含“國”字商標的審查備受商標業界關注。


在審查包含“國”字的商標時,如何考量其是否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下邊以第30874791號“紫光國微”商標案例來說明,紫光國微商標註冊幾經波折,結局如何?下面一見分曉!


01申請階段


2018年5月,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註冊第30874791號“紫光國微”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商業審計、市場營銷、廣告等”服務上。但其註冊申請被駁回。紫光公司隨後提出複審申請。


02複審階段


2019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複審審理認為,紫光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含有“國微”字樣的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品質特點產生誤認,據此駁回其申請。


03一審階段


紫光公司不服該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出:


1、“紫光國微”是其關聯企業紫光國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簡稱及公司證券簡稱,不具有欺騙意圖;

2、訴爭商標文字整體不具有固定含義,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本身含義與指定使用服務的特點相悖,不會使社會公眾對於服務的特點產生誤認,不具有欺騙性;

3、該公司的“紫光國芯”商標在多類服務上已經獲准註冊,根據審查一致性原則,兩商標審查不應導致完全相反的審查結果;

4、訴爭商標與紫光公司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且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並未發生誤導欺騙公眾的情形,訴爭商標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其指定使用服務的特點品質產生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微”二字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認為其指定使用的服務可能與國家存在聯繫,容易引起誤認,具有欺騙性;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商標獲准註冊的情況,並非該案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04二審階段


紫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雖然含有“國”字,但“國”字並非訴爭商標的首字,整體上不易使人聯想到國徽圖案亦或是其他與國家級、最高級相關的含義,並不足以使公眾對其指定使用服務的內容、質量等特點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進而作出錯誤的消費決定。綜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不具有欺騙性,不屬於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國”字商標審查


關於“國”字商標審查又有幾種不同,商標局早已明確了包含“中國”字樣,及首字為“國”字的審查標準。


含 “中國’’字樣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 申請 ,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 :


一、 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

二 、申請商標 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 ,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 權 的機關批准 。

三 、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係。

四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應與核定 的經營範圍相一致。


商標局明確首字為 “國”字商標的 ,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標準審查 :


一、 對 “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 ,或者商標中含有 “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 “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 ”、“缺乏顯著特徵”和 “具有良影響”為由 ,予以駁回 。


二 、對帶 “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 ”組合的申請商標 ,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 ,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駁回。


商標局表示:對於上述含 “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 、商標局審查業務工作會議 、商標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在商標註冊申請程序過程中,商標申請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論辯。


那麼,像上述“紫光國微”商標案例不在以上審查範疇內,這類包含“國”字的商標應該考慮哪些商標條款,以什麼標準審查呢?


首先要看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從是否容易使公眾對服務的內容、質量等特點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進行分析。


一是“欺騙性”,即商標所使用文字、圖形等掩蓋了其被指定使用的服務在內容、質量或服務來源等方面的真相;


二是“誤認”,即該商標使公眾對商品和服務本身產生錯誤認識。“欺騙性”和“誤認”屬於具有遞進關係的構成要件,如果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或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等並不足以引人誤解的,可認為不屬於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規定的情形。


如“國藏”商標。申請商標已經單純強調“國”字,容易被消費者混淆誤認為國家典藏等觀點,符合標準駁回的規定”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


對於包含“國”字商標的審查,實踐中還可能涉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情形。


如,“國興”商標,由於是屬於臆造詞,且並無特別指定的具體含義,申請商標並沒有構成具有不良影響的情形,從而獲得註冊。


再如“國臺GUOTAI及圖”商標,“國”與其他的漢字組合,會產生不同的意義,“國臺”並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與“國家的”等含義產生聯繫;同時,商標申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長期使用“國臺”商標,在白酒行業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在相關公眾中能夠形成“國臺”商標與其唯一對應的關係。


綜上,“國”字商標審查,應在具體案件中對商標整體含義進行認定,並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考量,勿需談“國”色變。


1、含有“中國”字樣的商標,一般申請人就不要惦記了。如果是國有企業,且如“中國石油”這般,由國務院等機關批准的,可以嘗試註冊。


2、含有“國”字樣的商標,只要不是有借“國”字之光而誇大品牌宣傳的,或者能給消費者帶來混淆和不良影響的,可以根據具體的查詢結果分析,擇機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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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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