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要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要提供哪些證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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