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要你能拿出你不能拿出的證據,怎麼辦?

保險公司要你能拿出你不能拿出的證據,怎麼辦?

我是多肉法師,今天我來講一個意外傷害致死導致保險理賠糾紛案例。

如果大家對意外保險有一定認識的話,可能就會知道,保險中對意外傷害的定義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獨立的原因致使被保人身體受到的傷害。這個定義算是夠詳細具體的。

但是,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情況,自己沒辦法鑑定是否意外事件,即使我們知道是意外時間,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時候,如果我們去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很有可能會拒賠。

我們今天要分享的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

基本案情

2月15日,福建高速公路廈門辦事處作為投保人,以王瑋作為被保人,向中國人保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6萬元,保障期限為一年。

6月20日,王煒在其宿舍衛生間死亡,公安機關到現場進行勘查,法醫對王瑋的遺體進行了檢驗。

6月21日,福建高速公路廈門辦事處向保險公司報案,中國人保派員到事故地點查看。

6月22日,公安機關出具了死亡證明書,確認王瑋“因意外死亡”。

之後,王瑋的家屬向中國人保申請理賠,被保險公司拒賠。王偉家屬遂將中國人保告上法院。

案件焦點

該案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如何證明。

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死者家屬已經提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完成了力所能及的初步證明義務,根據公平原則,應該認定其已完成證明保險事故發生舉證責任。保險公司如果不認同事故定性,應該自行提供證據證明該事故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即證明王瑋的死存在故意的或疾病的或非外來的情形,但保險公司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賠付王瑋家屬保險金16萬元。

保險公司要你能拿出你不能拿出的證據,怎麼辦?

多肉觀點

保險的對象是“風險”,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後果,都具有偶然性,不能遇見並且難以避免。投保的本質,在於在風險從我們自己轉移到保險公司。如果保險公司在所有風險發生後承擔完整的舉證責任,那麼就是為了逃避其自身的責任。

保險具有專業性和複雜性,保險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和支配著相關的專業知識,這是作為非專業人士的投保人(被保人)所難以掌握的。保險合同雖然是經過保監會報備的,而且簽訂保險合同原則上也是雙方自願的,但格式化的保險合同,是由保險公司經過其專業團隊反覆打磨之後提供的,在客觀上一定是有利於保險公司的。

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理賠索賠舉證過程中,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對投保人(被保人)加以一定的傾斜,使其只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將更深入的舉證責任而分配給保險公司,這樣才會達到市場和利益平衡的效果。

對於投保人來說,無論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保險理賠出現問題,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向保監會申訴和向法院起訴等形式,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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