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房+認貸 株洲市公積金政策調整偏緊從嚴

貸款政策

為貫徹落實中央“住房不炒”的定位,進一步完善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差別化政策,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審計署的審計意見,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作以下幾項調整:

一、政策調整背景

(一)住建部《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二)住建部《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規定,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1.1倍。

(三)按照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株金管委〔2020〕1號)文件第三條“非銷戶類提取最低保留額由12個月繳存額調整為100元”。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認住房套數。職工家庭不得因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購房地繳存地實際擁有的有效產權住房套數認定。

(二)限貸款次數。符合貸款條件的職工家庭最多可申請2次公積金貸款。

(三)首付和利率標準。第1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無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已有1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貸款利率上浮10%。第2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50%,貸款利率上浮10%。

(四)公積金還貸調整。公積金衝本結清貸款,不再要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留12個月月繳存額。

三、“認房認貸”標準

(一)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繳存地購房地不動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含未成年子女)無有效產權住房(含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按首套首貸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辦理。即首付款不低於總房款的20%,貸款利率為同期基準利率。

(二)第2套房,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繳存地購房地不動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及家庭名下僅有1套有效產權住房(含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按第2套住房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辦理。即首付款不低於總房款的20%,貸款利率為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

(三)第2套房,第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繳存地購房地不動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含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其家庭名下有1套有效產權住房,或雖無有效產權住房,但已有1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按第2套住房第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辦理。即求首付款不低於總房款的50%,貸款利率為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

(四)不予貸款的情形。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繳存地購房地不動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其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有效產權住房的(含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辦理過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需要增加的資料

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暫未與不動產登記中心(含四縣、市以及淥口區)查詢系統完全對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未成年子女)還須提交繳存地購房地不動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含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無其他住房承諾書。

提取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職工家庭不得因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請提取(職工家庭住房套數暫按繳存地及購房地有效產權住房計算)。

政策調整前,認職工家庭已使用公積金住房套數,規定“職工家庭限2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含提取、貸款)”,不考慮職工家庭名下有多少套房。只要未使用過公積金或只使用過1套的,均可繼續提取或貸款。也就是說和公積金產生過直接聯繫的住房只能有2套,超過2套就不能使用了。

政策調整後,改認職工家庭名下有效產權住房套數,不考慮曾經使用過公積金的住房套數,只要職工家庭名下有效產權未超過2套(含2套),在規定期限內(不動產權證1年內,購房合同2年內)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同套房“提了不貸,貸了不提,限提1次”的政策仍保持不變。

例如:某職工結婚的時候買過一套小面積的房子提取了公積金,婚後為了改善住房條件,換了套大面積的房子,也動用了公積金,現在因為工作調動賣掉了一套再買一套,目前家庭名下擁有住房未超過2套,如果申請提取公積金,按老政策來說就不能提了,但是按新政策就可以提。

二是非銷戶類提取最低保留額由12個月繳存額調整為100元。

2018年6月,為緩解資金壓力開始實施“保留12個月繳存額”政策。通過近2年政策調控與資金運作,我市歸集資金能夠滿足當前的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並且個貸率已由2017年的89%降至目前的83%,處於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處規定的80%至85%的資金安全區間。因此,該政策的歷史使命已完成,本次調整將其予以取消。

政策調整前,非銷戶類提取中除租房提取只需保留100元以外,其他類型非銷戶提取如購房提取、還貸提取等都要保留12個月繳存額。政策調整後,非銷戶類提取個人賬戶最低保留額統一為100元。

三是取消購(建)房提取不得超過3次、房屋層高不得高於3.5米的規定;建造、翻建、大修提取每平方米最高核算額由1500元調整為3000元。

原政策不但限制使用公積金(含提取、貸款)住房的套數,還限制了購建房提取次數,即“兩套三次”政策。新政策只認職工家庭名下住房套數,對購建房提取次數不再做限制。另外,還取消了對房屋層高的限制,但房屋面積限制仍保持不變(套內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此外,根據目前自建大修住房成本的上升,相應的公積金核算額度也進行了調整,按每平方米3000元核算可提取額。

四、關於新政的執行時間

本次新調整的政策於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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