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用舆论给鲍某某“判刑”吗?

我们带着满满的干货,又双叒叕来啦~

我们在用舆论给鲍某某“判刑”吗?

最近,鲍毓明事件沸沸扬扬,高管性侵养女一案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众所周知,在中国发生的强奸案不在少数,而为什么这一案件在繁杂的信息流中格外突出呢?从该事件的分析中,网络舆论的力量可见一斑。

简单梳理时间线,鲍毓明事件首先在4月9日由国内知名媒体南风窗曝出,公众号的推送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突破了10w+。再看事件迅速发酵后,各网络自媒体的标题——

“怎么收拾鲍毓明式“洛丽塔”犯罪?必须化学阉割!”

“为什么鲍毓明不可被原谅?”

“性侵养女的鲍毓明,说他们是自由恋爱?自由个锤子自由!”

我们在用舆论给鲍某某“判刑”吗?

可以看到,在法院审判之前,媒体已然定调,这又牵扯到了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

舆论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映,它对司法的左右符合人治的特征,却背离法治的初衷。很多情况下,舆论带有强烈的盲目性与非理性。在舆论裹挟中,个体易受暗示,容易轻信,群体成员的盲目冲动也代替了他们作为个体的理性思考。

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自由言论机制为大多数人带来了强大的话语权,这一方面使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问题更快地受到关注,而另一方面也也为非理性、不负责言论流行创造了极有利的条件。

细数近年来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重大法律案件——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案、于欢辱母杀人案、药家鑫案……这些案件在法官宣判之前,哪一件不是经过了“网络法官”的审判呢?

我们在用舆论给鲍某某“判刑”吗?

就拿药家鑫案来说,媒体把药家鑫渲染成一个“纨绔子弟”,是“富二代”,他的父亲被贴上军队高官的标签,成为社会公众质疑的对象,而被害者张妙则是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

加害者是绝对的恶,被害人是绝对的无辜、可怜、值得同情,这与今日我们在谈论鲍毓明案时何其相像?

再看药家鑫案的结局,在滔天的舆论中,本应该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者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破天荒的在开庭审理药家鑫案前,向前来参加旁听的记者、西安市各高校学生等五百多人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大家对药家鑫事件的看法以及庭审的建议。

从这一举动中,我们看到的是舆论的胜利。可这样的胜利,真的是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吗?

我们在用舆论给鲍某某“判刑”吗?

理想的司法状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应考虑任何体制外的因素,包括舆论的声音,甚至是大众的民意,只要依法律和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所得出的结论不应受任何的质疑。

然而,就现在的法制基础而言,司法在舆论的呼声中无法立足,在与民意的对决中无法取胜。一个现实的情况是,不少人已经注意到引导民意,运用媒体和舆论的作用,在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有部分当事人及其律师会主动联系媒体“爆料”,他们希望通过媒体公开的形式,给司法机关“施压”,或者至少能够避免司法机关偏袒对方。

面对鲍某明案这样的悲剧,我们感到愤怒与不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绝对是无法饶恕,无法洗白的!但是,我们绝不该为了一时冲动而感情用事,无视法律。借助舆论左右审判,无论结果是好是坏,从法治化进程的角度,并不能称之为进步。

我们在用舆论给鲍某某“判刑”吗?

经常有人抱怨中国社会还不是法治社会,但很少有人意识到,法治不是政府给予的,它的前提是每个人把自己的部分私权利让渡给公权力,并对公权力有足够的信心,然后大家一起接受法院裁决的结果。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法院都无法保证绝对的公正,但所有人都还是要接受它裁决的结果,因为这是法治的前提。

当然,你可能会想到,舆论监督岂非原本就是新闻媒体的份内之职责吗?为何摇身一变,却成了迫害司法的武器呢?

没错,以上细数的舆论审判官们的“种种劣迹”,并不是“舆论监督”的本来面貌。我们仍然需要舆论,推动法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

我们在用舆论给鲍某某“判刑”吗?

还记得孙志坚嘛?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就与与舆论的推动密不可分。

2003年,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站工人人员殴打致死,案件成为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的导火索。此后10年,社会各界推倒劳教这堵更为坚硬“铜墙铁壁”的努力从未停止。2013年8月湖南永州唐慧系列劳教案,经过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这次舆论风暴给了劳教制度最后一击。

最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为法律正义除掉了一个“怪胎”。劳教制度的废除,离不开舆论的推动,这一次舆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因而,唯有尊重事实和法律,舆论与司法才互不侵犯。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作为普通网民,勿忘“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仅一线之隔,切勿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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