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套裝系多個廠家生產,出了藥害責任誰來負?

農藥套裝的出現既方便了農戶用藥,又方便了渠道商推廣。但是由於農藥套裝往往涉及多個產品,有些甚至涉及多個廠家,一旦出現藥害,農戶損失有誰來負就成為爭議的焦點。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則有關藥害糾紛的民事判決書,就涉及到一個農藥套裝藥害事件,且套裝中的兩個產品均出自不同廠家,而套裝的生產銷售涉及到另一廠家。農財君結合判決書對本案進行以下梳理。


農藥套裝系多個廠家生產,出了藥害責任誰來負?


二審涉事方:

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科利隆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利隆農資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禮奎

原審被告:句容市華生農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華生農資中心”)

原審被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利隆生化公司”)

原審被告:四川沃墅農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野農化公司”)

涉事套裝“索稻”為10%雙草醚+75%二氯喹啉酸的雙聯袋。其中二氯喹啉酸系由科利隆生化公司生產;雙草醚系由合肥星宇化學有限公司生產。均取得了農藥生產許可證及農藥登記證。

農藥套裝系多個廠家生產,出了藥害責任誰來負?


上述兩農藥產品由科利隆生化公司、合肥星宇化學有限公司分別生產後,再由科利隆農資公司整體包裝成“索稻”套裝產品,並由其統一銷售,由華生農資中心代理賣給了稻農陸禮奎。

事件回顧: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華生農資中心分別於2017年3月8日、2018年1月9日與科利隆農資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華生農資中心購買科利隆農資公司銷售的農藥類和肥料類產品並通過門店進行銷售。

後華生農資中心分別於2017年5月4日、6月3日從科利隆農資公司處購買了品名為“索稻”套裝(10%雙草醚+75%二氯喹啉酸的雙聯袋)的農藥合計49箱,每箱200套。

陸禮奎於2018年7月14日從華生農資中心處購買了上述“索稻”套裝400套用於除草,並由華生農資中心出具銷貨清單一份,華生農資中心在該銷貨清單中載明瞭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後陸禮奎在其種植的橋頭村蔣巷組地塊(170畝,品種為鎮稻18)稻田中噴灑了上述“索稻”套裝(10%雙草醚+75%二氯喹啉酸的雙聯袋),噴灑過程由華生農資中心法定代表人華早生進行了指導。噴灑後上述地塊出現了水稻枯黃、雜草未除盡的情形。

同年8月7日,陸禮奎將未用完的剩餘“索稻”套裝50套退貨給華生農資中心。同年10月31日,陸禮奎將其橋頭村蔣巷組地塊種植的水稻收穫後售賣給周玉友,售賣數量為55.88噸(111760斤),單價1.35元/斤(溼稻)。

另查明,涉案“索稻”套裝中的二氯喹啉酸系由科利隆生化公司生產,每包淨含量為13克,其外包裝使用方法中的製劑用藥量為20-30克/畝;“索稻”套裝中的雙草醚系由合肥星宇化學有限公司生產,每包淨含量為20毫升,其外包裝使用方法中的製劑用藥量為15.9-21.3毫升/畝。

農藥套裝系多個廠家生產,出了藥害責任誰來負?


上述兩農藥產品均取得了農藥生產許可證及農藥登記證,上述兩農藥產品由科利隆生化公司、合肥星宇化學有限公司分別生產後,再由科利隆農資公司整體包裝成“索稻”套裝產品,並由其統一銷售。

該“索稻”套裝外包裝使用方法第二項載明:一套一桶水,兩套一畝地,噴霧時使用霧化效果好的手動或電動噴霧器……;注意事項第五項載明:本品僅推廣在秈稻品種,糯稻與制種田禁用,其他品種,在推廣成功的區域可以推廣,但嚴禁增加用量,未推廣成功的區域不建議推廣。庭審中陸禮奎陳述,其使用涉案索稻產品系按照“索稻”套裝外的大包裝的說明使用,一畝地兩套“索稻”套裝,共計使用了170畝地。

經查,陸禮奎系當地種植大戶,購買上述除草劑系初次使用該品種除草劑,使用過程中沒有進行相應試驗,華生農資中心在向陸禮奎推薦銷售除草劑時未向陸禮奎瞭解田間秧苗的生長情況,未要求陸禮奎先進行試驗再使用。

“索稻”藥害並非首例

其實早在2018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另一起“索稻”藥害事件進行審理。

2018年3月22日,案外人謝成雲等曾因使用涉案“索稻”套裝產品起訴華生農資中心,一審法院依法作出(2018)蘇1183民初2029號民事判決書,後華生農資中心提起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作出(2018)蘇11民終2476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認定事實中載明:“經謝成雲、王化勝申請,2016年10月9日,鎮江市農科院專家鑑定組應句容市農業委員會之邀對謝成雲……,專家組認為水稻受害與除草劑使用不當具有直接關聯。在使用的多種除草劑中,造成田間藥害的主要是雙草醚,雙草醚對粳稻的敏感性極高。雙草醚用藥量偏高,且在種植的粳稻品種上未經實驗找出安全藥量即大面積使用,造成水稻受害……鎮稻18正常畝產為500公斤左右”。後經一審法院向鎮江市農科院瞭解該畝產為幹稻數據,溼稻約600公斤左右。

一審判決:未標註生產日期不重要,超量推廣使用系藥害主因,生產方不用擔責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涉案10%雙草醚與75%二氯喹啉酸農藥均取得了農藥生產許可證及登記證,雖上述兩產品未標註生產日期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農藥套裝系多個廠家生產,出了藥害責任誰來負?


就本案而言,藥害產生的原因系用藥超過標準量,未標註生產日期,即便農藥過期所產生的應是藥效減弱而不是產生藥害或加重藥害,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上述兩類農藥存在產品缺陷,故本案並非系生產的農藥本身存在產品缺陷導致的產品責任糾紛,作為生產者的科利隆生化公司及合肥星宇化學有限公司不應對陸禮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結合本案,科利隆農資公司雖在外包裝中就“索稻”套裝適用稻種的範圍進行了標註及提示,但“索稻”套裝備註的10%雙草醚每畝用藥量為40毫升明顯超出了生產者標註的每畝用藥量(15.9-21.3毫升),即存在用藥量標準不一致,且根據已生效判決認定的雙草醚對粳稻的敏感性極高這一事實,認定陸禮奎所種植的粳稻藥害與使用科利隆農資公司銷售的“索稻”套裝標註用藥量過高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科利隆農資公司應對陸禮奎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關於華生農資中心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併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並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本案中,雖然華生農資中心根據“索稻”套裝外包裝說明在瞭解了陸禮奎耕種水稻品種的情形下進行現場指導用藥,盡到了一般的注意義務,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華生農資中心銷售的“索稻”套裝在2016年度曾因農戶在耕種的鎮稻18品種的粳稻中使用產生了藥害而被起訴,而涉案的水稻產品亦是鎮稻18,其在向陸禮奎銷售和指導用藥時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現其未能及時發現包裝內外不一致問題,也未進行小面積實驗,對陸禮奎田間出現的大面積藥害存在一定過錯。

同時陸禮奎承包大面積水田從事水稻種植,其作為專業種植農戶,對農藥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應有一般的注意義務,其在“索稻”套裝明確載明涉案農藥需在推廣地區使用後,未進行小面積實驗的情況下就進行噴灑農藥作業,對自身水稻減產亦具有一定過錯。

綜合過錯程度,認定對於陸禮奎的損失由科利隆農資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華生農資中心承擔20%賠償責任,陸禮奎自擔10%責任。

根據陸禮奎的實際損失情況,一審法院判定129526.7的損失由科利隆農資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即90668.69元,由華生農資中心承擔20%責任即25905.34元,剩餘損失由陸禮奎自己承擔。沃野農化公司既不是10%雙草醚+75%二氯喹啉酸的雙聯袋的生產商,也非“索稻”套裝的銷售商,其對陸禮奎損害的發生並無過錯,故陸禮奎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科利隆農資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科利隆農資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陸禮奎對其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無證據證明陸禮奎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施藥,也無證據證明是科利隆農資公司的農藥造成“藥害”。陸禮奎實際水稻收穫數量及單價無充分證據證明。周玉友的談話筆錄不應採納。鎮江市農科院瞭解的水稻產量不應採用。

農藥套裝系多個廠家生產,出了藥害責任誰來負?


陸禮奎辯稱:其使用產品的時候,特地請了經銷商到田頭進行現場指導,嚴格按照說明書的規定認真使用,出現藥害以後立即告知了經銷商,經銷商又同科利隆農資公司的人員多次到受害田地進行取證。本案中,上訴人擅自改變國家農業部雙草醚每畝的用量,是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雙草醚使用不當造成誘害的案例我不是首例。有關收成情況,其收割的時候請了經銷商到現場過磅,有經銷商和收購商周玉友證明產量的真實性,請求法院追判上訴人增加一定的數額。

華生農資中心辯稱:其參與了收割時的過磅。其作為二級批發商沒有權利來亂推廣,必須服從公司介紹,按照農業部的登記品種進行銷售,不能人為擅自改變用途或用量。雙草醚按規定是一袋,科利隆農資公司改成兩袋,用量加大了一倍,人為改變了用量造成了本案的產生。

二審維持原判,併為終審判決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認為,鎮江市農科院專家鑑定組認定水稻受害和除草劑使用不當具有直接關聯,且造成藥害的主要是雙草醚,該認定並無不當。科利隆農資公司認為不應採納,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故該專家組認定應予採納。

本案中,科利隆農資公司就“索稻”套裝備註的10%雙草醚每畝用藥量為40毫升,明顯超出了生產者標註的每畝用藥量,且雙草醚對粳稻的敏感性極高。綜合以上事實,可以認定陸禮奎所種植的粳稻藥害與使用科利隆農資公司銷售的“索稻”套裝標註用藥量過高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科利隆農資公司作為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陸禮奎種植水稻實際產量的問題,有經銷商參與現場過磅,有收購商的陳述,可以認定陸禮奎已經盡到了舉證責任,而科利隆農資公司並無相反證據證明,故一審法院對水稻實際產量的認定並無不當。因案情需要,一審法院依職權向鎮江市農科院瞭解水稻的畝產數量,並無不當,該畝產數據應予採納。綜上,一審法院對陸禮奎水稻損失的認定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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