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過渡刑法典:《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作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

清末過渡刑法典:《大清現行刑律》

與《大清律例》相比,有以下變化:

(1)改律名為“刑律”;

(2)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

(3)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4)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私鑄銀元罪。

清末過渡刑法典:《大清現行刑律》

但是隻是形式上對《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現形式和內容上都不能說是一部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

清末過渡刑法典:《大清現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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