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作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
與《大清律例》相比,有以下變化:
(1)改律名為“刑律”;
(2)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
(3)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4)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私鑄銀元罪。
但是隻是形式上對《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現形式和內容上都不能說是一部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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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09:44:21 魏晉竹風
《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作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
與《大清律例》相比,有以下變化:
(1)改律名為“刑律”;
(2)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
(3)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4)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私鑄銀元罪。
但是隻是形式上對《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現形式和內容上都不能說是一部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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