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子的主犯提起上訴,但從犯刑期已滿,看守所延期釋放從犯合法嗎?

李會甲

這個問題應該是說一審法院判決後,從犯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限已經等於或超過了一審對其所判的刑期,比如一審判決從犯有期徒刑六個月,可是從犯在看守所已經羈押了6個月或者超過6個月了。因為主犯提起上訴,所以一審判決並未生效,但是是否應該繼續羈押從犯的問題。

首先,對於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刑訴法司法解釋裡有明確規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所以,從犯應該被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第二,看守所延期釋放從犯,並不是看守所自己決定是否釋放,因為現在案件在法院審理階段,看守所必須有法院的釋放文書才能釋放從犯。所以應該是法院給從犯辦理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手續,並向看守所出具變更強制措施的執行文書,看守所才能釋放。

第三,如果從犯一直被羈押,那麼除了向法院申請,還可以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的檢察官反映,駐所檢察室有羈押期限檢察監督的職責,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糾正違法建議書,要求法院變更強制措施釋放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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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法應分情況來看,刑事案件與辦案機關討論存在爭議性的程序違法問題(甚至是程序瑕疵)意義不大,但解決問題的方法值得深究。

對於上述情況,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是恰當的。

一審判決作出後,主犯提起上訴,在討論上訴不加刑時,還要考慮到檢察院是否抗訴,如果檢察院抗訴,二審有可能要加重未上訴的“從犯”的刑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二審期間,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已滿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應依法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首先,若是主犯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被告人雖然存在加重刑期的風險,但由於一審判決的期限已滿,對被告人繼續羈押則實際羈押期限必然會超出一審判決刑期,此時會給二審法院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即使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對“從犯”判處的刑期是恰當的,但因為超期羈押的問題,二審法院不可避免的會在量刑上予以加重,以追求實際羈押期限與法院判決的平衡。所以,若法院對被告人提前

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也是不恰當的,因監視居住對被告人自由限制程度較大,會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監視居住的一天會折抵半天的刑期),則可以避免超期羈押的問題,使二審法院不致於上述尷尬處境,對被告人來說是公平的。


其次,若是主犯上訴,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直接釋放被告人或者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若不存在新的犯罪事實、證據等情況,是不會出現二審加重刑期的情況,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決定直接釋放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無論是做出何種決定,都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會造成超期羈押的後果,對案件後續依法審判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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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放人,是合法的。但是這事兒有點烏龍,法院應該在從犯刑滿釋放之前開庭,把案子結了。同案有一個上訴的,無論幾個人犯罪,都應該一起到庭。而如果上訴案件未結案,法院應該出手續,讓到期羈押的在押服刑人員正常回家,因為案件已經移送到法院階段,法院應該給出取保候審的手續。也就是法院取保。取保候審,分公安局取保,檢查院取保,和法院取保。而案件判完了了,法院會下執行單,也就是執行刑事處罰,開始執行了。就是,死刑犯,也是需要下執行以後才槍斃,不是宣判完了,選個好天就送人上路了,得法院的執行單下到看守所,才能執行死刑。看守所就是監管單位,你送人進來要有手續,放人出去也需要手續,不是你到期了就放你,放人得有辦案單位的放票……你說的這個問題,責任不在看守所,看守所看不見合法釋放手續,是不會放人的,判決書到期也不行。得法院有釋放證明才行。這事兒,如果到期了不放人,是法院的毛病,如果真的,超期羈押,你可以按照超期索賠。所以說,看守所不放人沒毛病。理論上這種事情是不會發生的。因為超期羈押,就是錯誤,錯誤的發生就是辦案人的行為,不說先進,獎金這些小事了,能混到審判長,都是需要一定的工作過程和積累的,如果辦案人工作失職,影響的可是下一步前途,不是扣點獎金,評選先進不夠格,這麼簡單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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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應當是在一審宣判前,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較長時間,由於主犯上訴,一審判決書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沒有按照一審判決確定的刑期釋放從犯。這樣做不違法,但有些不妥當,應該變更對從犯的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人上訴,二審法院就必須對全案進行審理,但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所以請題主放心,二審判決結果不會比一審更重。


SirJanzen

看了其他人的一些回答,我覺得很多都走入了一個誤區,我來詳細說一下。


我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對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也就是說上訴的案件只能保持原判或者減刑,不得加刑。


所以,一審判決之後,主犯上訴導致案件不能正常結案,但是判決還是生效的,要執行下去。而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所以從犯刑滿釋放和是否主犯上訴沒有太多的關聯因素。

畢竟上訴案件又不能加刑,你繼續強制羈押沒有任何的必要以及用處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主犯上訴,從犯刑滿後,會進行釋放【這裡說的釋放包含:釋放、更變強制措施等】,但是因為案子還沒有結案,所以只能由“法院”的人過來釋放,當天就會釋放,不用擔心。

不管是否會有其他的案子在身,判決都是要執行下去的,當天就必須走程序釋放。

如果其有其他案子,在釋放程序走完後,一般的方法就是,辦案人員會立馬再為其戴上手銬,然後再送進看守所走新案子的流程。雖然有些沒必要,不過這才是正確的流程,否則就是程序違規甚至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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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汝雲


李梅6613

這種情況常見!看守所不敢不放人。記住,上訴不加刑,也就是從犯最多刑期為一審刑期;當然,如果考慮檢察院抗訴的情節(也就是就算要加刑),看守所也應該放人,法院為其辦理取保候審。


xuely949

基本上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從犯刑期已到,可以釋放,不可以逾期關押!除非你身上另外有別的案子,看守所會不放你。另外主犯開庭的時候,從犯釋放了,到時候也要去開庭,法官會簡單的問你幾個問題,走個過場。


就剩下半條命了

無論主犯從犯,只要一方提起上訴,法院肯定會下達相關通知其看守所與被上訴人,應訴或到庭…。在此刑犯雖以期滿,看守所延期釋放從犯合法正常。—如上訴成功事實清楚,重罪輕判一可依照法律條款繼續監禁/,服刑此乃相關之另一問題也一。總之看守所依規辦事,按法作運也一無有不可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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