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政府如何行使管制、徵用等行政應急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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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政府如何行使管制、徵用等行政應急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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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的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疫情下,各地政府均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因本律師團隊長期服務地方各級政府,在地方政府啟動一級應急響應後,多次接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何採取交通管制、市場管制、臨時徵用等行政應急措施的諮詢。


在這次疫情下,各地各級都採取了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市場管制、強制隔離,以及臨時徵用醫療用品、酒店等,部分地方在行使管制的權力中存在一定的問題,不過都得到了上級及有關部門的及時糾正。


為此,本律師團隊就當前新型冠狀病毒公共衛生事件,對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應急性權力系統整理了相應的法律規範

,供各級參考。


楊永剛律師團隊

疫情之下,政府如何行使管制、徵用等行政應急性權力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


本次公共衛生事件啟動的是特別重大(Ⅰ級)響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Ⅰ級)響應。由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由地按照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2、重大(Ⅱ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


3、較大(Ⅲ級)響應。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4、一般(Ⅳ級)響應。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並向各有關單位發佈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疫情之下,政府如何行使管制、徵用等行政應急性權力


行政應急性權力


本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幾乎能採取的行政應急性措施都用上了,具體如下:


(一)行政管制


管制措施是行政機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經常採取的措施,管制的對象則是多種多樣。


1、交通管制。是有權機關對管制地區的交通實施嚴格控制,對交通工具以及人員、物品進出進行特別管理,管制的目的既可以是為減災救災而疏導交通,也可以是為避免危險的發生等等。


2、現場管制。是有權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發生緊急情況的現場、區域進行特殊管理,以保護現場安全,維持現場秩序的一種措施。這種措施具有一定的綜合性,其效果之一是限制有關人員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4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此外,各級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在此期間內,若有上述情形,行政機關有責任、有權力進行勸告、阻止,直至給予行政處罰。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一款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3、市場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第1款第1項:“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第1款第8項:“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第1款第9項:“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4、言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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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時徵用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出於公共目的,為滿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強制轉移相對人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給予合理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1、臨時徵用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2條第1款:“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2、臨時徵用的主體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的規定,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3、徵用的程序


突發情況預案→緊急情況出現→決定臨時徵用(簽發應急處置徵用令並登記造冊)→組織徵用→事後評估審核→返還或補償。


(三)強制隔離


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的隔離,是指將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等導致緊急危險的人或物品於正常人隔開,切斷疾病的傳播途徑。我國有關傳染病、檢驗檢疫的法律規定有隔離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2款:“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3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1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4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四)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以上幾項是我國在突發事件中行政應急行為的主要類型。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在應急狀態下實施的遠不止這幾種類型的行政應急行為。除管制、徵用和隔離之外,還有其它類型的強制措施,大多都是對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限制和約束。如戒嚴和宵禁,是指在緊急狀態下政府動用軍事力量實施的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緊急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公民進入公共場所、實行通行證制度、斷絕交通等,屬於最為嚴厲的軍事或者準軍事管制措施。在我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各地政府政府還採取了一系列的強制措施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如強制登記、強制治療,封鎖疫區,強制疏散,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業、停課等。


疫情之下,政府如何行使管制、徵用等行政應急性權力


楊永剛


楊永剛律師擅長領域:政府投融資、國企改革、公司治理等。


曾擔任多家地方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兼職多家大型國有企業外聘董事,多次受地方國資部門委託,牽頭推進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實體化轉型、國企混改等,為地方政府性融資、債務化解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現任貴州省某地區營商環境第三方測評機構負責人、貴州省發改委PPP評審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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