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六)

自《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出臺以來,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不能夠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就針對這168條來逐項解讀,此次我們繼續來解讀“平臺保護義務”中的

“用戶信息採集與使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六)

平臺保護義務

用戶信息採集與使用:“未能合法、安全地採集、處理及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問題主要指向《824網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款及第二十七條,即“用戶信息採集與使用”,具體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制定客戶信息採集、使用及處理方面的安全保護制度

2.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存在安全問題

3.刪除、篡改客戶信息

4.未經同意將客戶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5.未經同意洩露、傳播、買賣客戶信息

6.中國境內獲取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分析、處理及存儲實際在境外進行

7.未有法律法規依據、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8.其他有關問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六)

針對上述待整改情形,網貸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前限期整改。在網貸機構為用戶提供借貸撮合服務過程中,從業機構需嚴格遵循“信息主體知悉並同意”、“信息採集集與使用的必要性”以及“信息獲取與對外提供的合法性”三大原則,相關《平臺服務協議》、《授權書》中需要對個人信息採集、使用事宜進行明確約定並以顯著方式提示用戶查看、確認並接受,同時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國內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雖然相對滯後且分散,但伴隨著“大數據發展”以《網絡安全法》的實施,個人信息保護在國內將日趨完善與嚴格,筆者提請各位讀者重點關注《網絡安全法》及《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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