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变速箱部件有问题,4S店偷偷更换后卖给消费者

山西新闻网运城频道讯 山西运城盐湖区张先生实名投诉运城彩虹汽贸侵权事件始末

新车变速箱部件有问题,4S店偷偷更换后卖给消费者

购买新车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但是开心还伴随着担心,怕会买来一辆充当新车的二手车,或者是买来一辆被修理过发动机内件的冒牌新车。近日,山西运城市盐湖区的张先生投诉称,他就亲身经历了这样一件倒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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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速箱部件有问题,4S店偷偷更换后卖给消费者

张先生投诉称,他于2019年7月19日在运城彩虹汽贸集团公司购买了一辆新五菱宏光S车,新车开回家的第四天下午(即7月23日)在加注玻璃水时,发现该车发动机传感器支架掉下来未安装。他立即将车开到举升机架上做进一步观察,结果发现该车的变速箱、传动轴、元宝梁竟然全部被拆修过。发现这一状况后,张先生非常气愤,于2019年7月24日将车开到彩虹汽贸售后部询问,该公司售后经理当即明确答复说:“此车确实修过。当时因为这个新车回来时,发现离合器起步发抖,然后就把该车变速箱、传动轴、元宝梁拆下来更换了压盘、摩擦片。在修换时没有通知给销售人员,也没有入公司系统电脑,而前台销售人员不知道此车是修过的,就把此车当新车卖给你们。”

新车变速箱部件有问题,4S店偷偷更换后卖给消费者

事情发生后,彩虹汽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和售后经理答复说,赔偿一点钱了事。但张先生要求换同类新车,销售经理却说这种型号车已卖完,现在没有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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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沟通分歧较大,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至运城市12315,12315回复说此事应到盐湖区姚孟工商所辖地解决。2019年7月28日星期五工作日早上,张先生去了姚孟工商所,受到一位未穿工作服、还抽着香烟的工作人员王国强的接待。在与王国强谈话过程中,张先生明显感到王国强说话偏向彩虹汽贸公司。过了两个星期,王国强来电说彩虹汽贸公司答应只赔偿2000元,如张先生不同意,可去法院起诉。

随后,该彩虹汽贸公司销售经理给张先生打来电话称,事已至此,彩虹汽贸公司可以按照姚孟工商所调解的2000元进行赔偿,如不同意,张先生可去法院起诉。这位销售经理还说,他们彩虹汽贸公司的老板有钱、有社会关系,你张先生如不服气,可以采取拉条幅、堵门、打官司等维权方式随便去闹,公司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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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作为消费者,购买新车理应得到一辆全新车,但该彩虹汽贸公司故意隐瞒维修事实,对消费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维修行为也没有得到原生产厂家授权,更未将维修行为记入系统电脑,未及时告知前台销售人员,充分说明该彩虹汽贸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形成欺诈行为,明目张胆侵害消费者利益,是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行为。

侵权事情发生后,彩虹汽贸公司不是积极与受害者协商解决方案,而是由该公司销售经理出面,竟然用威胁言语吓唬消费者,让张先生知道他们彩虹汽贸公司的老板是个“有钱、有社会关系”的人。在目前全社会大讲诚信经营和扫黑除恶形势下,该彩虹公司人员竟用如此手段对待消费者,是令张先生不能容忍的。

盐湖区姚孟工商所王国强身为政府工作人员,在接待消费者投诉时,没有站在公平、认真行政执法的角度实施双方见面协商、调解程序,而是向张先生说了很多明显偏向彩虹汽贸一方的语言。同时,在工作日上班期间不穿工作服,违反国家禁令在上班公共场所抽香烟,这些违纪违规行为令张先生难以接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规定:

1、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张先生认为根据以上国家规定,该彩虹汽贸公司发生这种隐瞒新车维修不上系统网、无厂家授权按新车对外出售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欺诈,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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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张先生购买新车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但该彩虹汽贸开具的发票日期则是2019年6月30日,且发票上的购车人竟然为“闫帅冲”(彩虹汽贸工作人员),这种开发票舞弊、玩猫腻手段应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近日,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董局长已责成该局杨副局长负责处理此事,截止发稿,张先生与彩虹汽贸公司的纠纷一案还在沟通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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