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部門對未辦食品許可學校食堂罰款50000元獲法院支持

申請執行人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某縣道州北路8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被執行人某縣中心小學。

法定代表人該校校長。

申請執行人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對被執行人某縣中心小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經審查查明,2019年3月7日,申請執行人行政執法人員對被執行人食堂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檢查中被執行人食堂正常經營中,負責人彭定來在場配合檢查工作。現場校方未能出示食堂《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對食堂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2019年4月12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並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2019年4月17日,被執行人工作人員胡XX到申請執行人處接受了調查詢問。2019年6月13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送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2019年7月11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送達了道市監聽告字[2019]311號《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了被執行人,並告知被執行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逾期,被執行人放棄了上述權利。2019年9月5日,申請執行人針對被執行人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認定被執行人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該校食堂一直在正常經營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執行人作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19年9月7日,申請執行人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郵寄送達被執行人。2020年3月6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催告執行,而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申請執行人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繳納罰款及加處罰款共計人民幣100000元。

本院認為,該行政處罰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實體處罰適當。被執行人某縣中心小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間內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後仍不自覺履行該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本院提起的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強制執行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即:對被執行人某縣中心小學罰款人民幣50000元,以及加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逾期繳納每日按3%加處罰款),合計人民幣100000元。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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